假如想對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咱們知道《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國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選擇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該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所以我們可以了解到,取保候審分為人保和財產保。那么接下來上海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為您講解關于取保候審中,人保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依據本條的劃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沒有任何牽扯,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而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說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并沒有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享有政治權利,是指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等。如果以上權利未被剝奪,即可認為“享有政治權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證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處罰,未被采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具體講,包括保證人未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未被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未被勞動教養,未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
法律規定保證人既要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又未受到限制。只有這樣,保證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證義務。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是指保證人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綜上所述,保證人資格即保證人的條件,是指民事主體成為保證人所應當具備的行為能力和清償債務的能力。只有具備了保證人的資格,才能行使保證人的權利,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如果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偵查階段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