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且一旦逮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率非常大。
2、逮捕需要哪些條件?
符合逮捕條件的一般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由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由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主要是排除了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情況。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①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②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③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④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⑤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⑥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3、逮捕由誰來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的相關規定,逮捕是由檢察院或法院批準決定逮捕,然后由公安機關執行,實踐中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與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是由檢察院批準逮捕,自訴案件在經法院批準后也可由公安執行逮捕,因此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申請取保候審除了向辦案單位提交申請書外,還應當由專業的律師向檢察院出具無逮捕必要性的辯護意見。
4、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檢察院批準的逮捕的程序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準程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5、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逮捕的,檢察院一定會批捕嗎?
實踐中批捕的較多,而不批準逮捕的較少,這個與我國以羈押為主的刑事政策有關,但對于無羈押必要性的案件還是可以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尤其是委托了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的,不批準逮捕的幾率相對沒有專業刑事律師的案件會大一些。
根據相關規定,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2)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6、哪些因素會影響是否逮捕?
實踐中影響逮捕的因素較多,主要有以下幾項:
1)涉嫌的罪名本身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例如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多發性犯罪、毒品犯罪、涉槍類犯罪、職務類犯罪等罪名相對批捕的可能性大,另外還有犯罪情節本身較為嚴重的,刑期可能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逮捕可能性也較大,但案件初期有必要借助專業的刑事律師對罪名和情節進行分析論證,并出具屬于輕罪或情節輕微的法律意見。
2)是否有前科劣跡。有前科或者屬于累犯的,一般法律上認為人身危險性較大,不容易矯正,因此實踐中對于累犯的逮捕可能性大。
3)自身是否具有一定的有利條件。如自身身體狀況、懷孕婦女、未成年人等不逮捕的可能性較大。
4)是否易于監管。不逮捕但要能夠保證不阻礙刑事案件的偵查,例如取保后有可能會逃逸或者毀滅證據、串供等情況逮捕可能性大,因此在實踐中批捕單位會考慮是否屬于本地戶籍或者在本地有固定的住處及家庭關系這一因素。
5)是否聘請了專業的刑事律師對無羈押必要性進行了論證。有無羈押必要性更多的是基于案件本身情節和證據,以及被告人自身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這些方面的論證有待于專業刑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7、逮捕過后會通知家屬嗎?
法律明確規定刑事拘留后應當在24小時通知家屬,因客觀原因不能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的,應當注明原因。但對于逮捕決定作出后沒有法律規定必須通知家屬的,實踐中通知家屬的很少,一般家屬都是通過專業的刑事律師獲悉。
8、逮捕后家屬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旦逮捕后,嫌疑人被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大部分案件逮捕后有2個月的偵查期,該期限內主要是辦案單位搜集證據、固定證據的過程,對于家屬來說能夠做的實質性工作非常少,主要還是配合專業的刑事律師,通過律師獲取案件進展情況,向嫌疑人傳達消息。
如果發現委托的律師不是專業的刑事律師,建議更換為專業的刑事律師,但依然要提防法律串串或者聲稱熟人關系而騙取財物的情況。
9、逮捕后家屬可以會見嫌疑人嗎?
逮捕后直至判決生效前,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時家屬都不享有會見的權利,都無法與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交流,都需要依靠專業的刑事律師,因此這期間家屬仍然不可以會見嫌疑人,只有部分縣份上等基層的羈押單位可能有安排家屬會見。
10、逮捕后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從法律的規定以及實踐中來看,逮捕后依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但逮捕后取保候審的幾率相比逮捕前取保候審要低,并且逮捕后取保候審的程序要復雜一些,例如從成都轄區范圍內,逮捕后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必須向成都市公安局批準同意。但逮捕后取保候審并不是不可能的,優律師刑辯團隊就有很多逮捕后取保候審的案件,具體還要看個案的情況。
嫌疑人歸案后,在送往看守所之前,一般會臨時羈押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區,該區域有全程的錄音錄像,以保證辦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時一般情況下偵查人員會在辦案區進行第一次訊問,嚴禁偵查人員將嫌疑人帶往辦案區以外的區域進行偵查活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作案嫌疑的嫌疑人到案后24小時內會送完看守所進行羈押,刑事拘留后法定的羈押場所為看守所。
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中因一般是紀委先行介入,紀委會對被調查人員采取一定的拘束性措施,進入司法程序后,檢察院一般會從紀委處接管受嫌疑人后送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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