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刑事案件厲害的律師
使這些證據材料證明內容發生改變的并不是制作和使用這些證據材料的原行為人,而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和以及辦案機關的偵查辦案。因此,從商事性質到涉嫌犯罪是如何轉化的,證明內容如何發生改變的,兩者存在什么樣的內在聯系,這是這些被提交到法院、搬到法庭上去的證據材料要證明的內容,是它們在庭審過程中的使命。公訴機關對此負有在法庭上出示、論證、并接受質證的法定職責和義務,要對這些證據證明了什么犯罪內容、如何證明犯罪的問題,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加以證明、加以論證,并接受辯方的質證和反駁,對被告人的辯解作出回應。
但經濟犯罪庭審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舉證和證明脫節的情形,公訴機關羅列式地對證據材料進行宣讀,至于這些證據材料如何證明了犯罪、證明了什么犯罪內容等問題,缺少應有的證明和說明。
以書證為主的這部分證據屬于客觀證據,客觀證據是以其記載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本身是“死”的,解讀是活的,如果只有宣讀文本而沒有對證明過程的說明,犯罪也就不能得到“證明”。文件本身沒有變化,文件內容也沒有變化,但它們如何成為犯罪的有機部分、與犯罪有什么內在聯系,這正是法庭應當查明的事實,并且這些事實依法均應“查明在法庭”,這也是刑事開庭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公訴機關對這一切負有法定義務。針對這一問題,如果有必要,如果有堅持的余地,對法庭上宣讀完畢就以為舉證完畢、不作回應的,辯方可以考慮請求法庭明確一個問題:這些證據它們與本案犯罪有什么關系?
經濟犯罪庭審舉證過程中,對證據證明過程和證明內容缺乏應有的論證和說明,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似乎案件都已經到了法庭了,所有的證據都是犯罪證據,關聯性和證明內容不用另行加以證明了,這實在是一個誤區。
1、這一做法多體現在刑民交叉、犯罪界限不清、對主觀推定有異議的案件中。這些方面涉及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的核心問題,原本應當作為庭審的重點,需要進行格外的專門證明。但庭審中卻想一筆帶過,含混過關,被告人沒有講話的機會,甚至沒有反駁的機會,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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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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