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明,2000年6月底的一天,他與同事、韓、郭到金麥酒家喝酒,后與女服務員發生性關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大約一年前他去了金麥餐廳,但他從未聽說過那里有一位小姐,也沒有見過餐廳的老板。徐匯刑事律師接下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證人張貴生、韓振杰、李正強、郭子琴作證,案發當日與高某在金麥餐廳共進晚餐,并目睹高某被警方帶走。此外,李正強和郭子琴也作證說,有一位40多歲的女士自稱是酒店的經理。韓振杰還證明,警方逮捕賣淫后,其本人和張桂生、郭子勤三人準備從酒店出來乘出租車回工廠,看到路邊有一男子,此人稱酒店是他自己的,之后他沿著坑跑。
證人柳春茹的證言可以證明:其在1999年10月承包了金麥酒家。2000年初,因家里自己有事,其就讓我們哥哥柳春樹幫忙,后來工作就由柳春樹經營金麥酒家。2000年6、7月份,公安局在金麥酒家抓了賣淫嫖娼的,飯店企業被查封了,出事后其給柳春樹家里已經打了他們一個通過電話,但沒找到他。因其是飯店作為承包人,被罰了10,000元。
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證明:2003年,公安機關在對劉春樹涉嫌誣告陷害一案進行偵查期間,對劉春樹涉嫌在金麥酒家賣淫一案開展偵查工作。
行政處罰批準申請表、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證明:2000年8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西清分局認為,金麥餐廳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店內發生的賣淫活動,并對金麥餐廳處以1萬元行政處分。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薊州區公安局福利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和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在調查金麥酒家賣淫案期間,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查找金麥酒家大堂經理的下落,并通過公安網絡系統平臺查到雙鴨山市只有一個名為 "劉蓮 "的女子有嫖娼資格。經向當地公安機關核實并現場勘查,該女子不在。
原審案件被告人柳春樹的供述。柳春樹2003年6月6日在偵查工作階段的供述稱:我找了以下幾個城市小姐在金麥酒家干“三陪”,但當時我們理解企業如果不是小姐不賣淫就不算嚴重違法,后來才知道“三陪”就是陪吃、陪喝、陪睡。
事發之后當天我在飯店里,服務員說有警察來查飯店,當時有一對青年男女在單間里,我怕出事,就跑了。2003年7月13日在偵查研究階段的供述稱:我經營金麥酒家,擔任項目經理,飯店服務員這些雖是作為大堂業務經理可以招來的,但經過我同意了。
事發時間當天需要民警能夠帶走公司兩個女服務員,我后來人們知道學生是因為我國賣淫嫖娼。2003年8月19日在偵查活動階段的供述稱:我讓一個中國東北地區女子(“劉蓮”)當大堂服務經理,并負責銀臺。飯店招幾個世界小姐陪客人的事,我忘了對于當時是自己想的,還是學習別人提的,就是國家為了陪客人是否喝酒、唱歌、跳舞,由大堂管理經理給他們派活,小姐們的小費問題分成也交給銀行大堂設計經理。
徐匯刑事律師了解到,出事那天我在飯店,出去解手后還沒進飯店,就聽有飯店發展的人說有警察來抓人了,我想是不是大家小姐有什么社會越軌犯罪行為,一害怕就跑了。在此后的庭審中,柳春樹一直供稱事發區域當天其不在金麥酒家,沒有在飯店容留服務員進行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