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局在法庭上的意見,原判決認為原審被告劉春樹容忍賣淫、逃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被判處死刑的包庇賣淫、逃稅罪不能成立。此外,賣淫犯罪能否成立,直接關系到偷稅罪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法院應依法處理。徐匯刑事律師接下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原判決認為劉春書主觀上對金麥酒樓賣淫、嫖娼的事實缺乏依據。原因是:
(1)發現劉春樹以賣淫為目的招募“小姐”的證據不足;
(2)沒有證據表明Kimmel餐廳普遍存在賣淫現象,如果個別服務員賣淫;
(3)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劉春樹知道酒店女主人在等人賣淫,間接證據不構成證據鏈。不可能得出劉春樹知道侯氏賣淫的唯一結論;
(4)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金麥餐廳是專門的賣淫場所,也不能由此推斷劉春樹主觀知道。
二、最初的判決認為,羅德里希逃稅的數額不清楚,證據不足。稅務機關出具的兩個重大稅務案件審查意見,金額不同,但沒有說明理由,案卷中缺少羅得西亞的財務賬簿。司法機關無法核實稅務機關確定的逃稅金額和計算方法是否準確。
三、劉春樹逃稅罪的起訴期限于2001年3月18日屆滿。2003年,公安機關立案查處逃稅罪,查處期限超過五年。由于劉春書在起訴期間涉嫌包庇偷稅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經再審查明:
2000年初,原審被告人劉春樹代表其妹劉純如經營金麥酒家。同年4月左右,該餐廳大堂經理“六連”招聘侯某某、賈桂新等人為餐廳服務員。同年6月30日,侯某某在該飯店單間內與顧客高某某進行賣淫活動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當時,金麥餐廳外的劉春樹聞訊后離開。同年8月,公安機關對金麥酒家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得到下列證據的證實:
證人候某某的證言可以證明:其和賈桂新是金麥酒家大堂業務經理“劉蓮”招聘來的服務員。金麥酒家老板是個姓柳的男子,40來歲,戴眼鏡。“劉蓮”,女,40多歲,平時我們都是她給大家進行分配技術活兒,她說想掙錢生活就要陪客人自己喝酒、唱歌、跳舞。其平時學生不拿工資,只拿小費,陪一次重要客人的小費是50元,跟飯店企業平分。
2000年6月30日下午3點來鐘,“劉蓮”叫其去陪客人需要喝酒,其去單間陪客人通過喝酒時與一名中國客人發生了顯著性關系,隨即被民警沒有抓到。其認為公司老板之間應該能夠知道其賣淫的事,因為我國小費要和發展飯店管理分成,而且對于民警抓其時老板跑了。
對其是否在金麥酒家有過一些其他組織賣淫活動行為,候某某于案發當日向公安行政機關工作陳述“我以前沒賣過淫,只是陪客人喜歡唱歌、跳舞掙點小費”;2003年8月12日又陳述“有幾次不同客人以及提出社會發生相關性關系,我也答應了,不知道學習其他人使用是否有賣淫犯罪行為”。
徐匯刑事律師了解到,證人賈桂新的證言證明,他與侯某某是金麥酒家大堂經理“六連”招聘的服務員,“六連”是30多歲的東北人。她的工資由“六連”支付。她說要想掙錢,就必須陪客人吃喝唱歌。因為他不會喝酒,不陪客人,不收小費,也不知道別人收不收小費。不清楚酒店老板是否知道侯賣淫的事,在金麥酒店工作時也沒有發現服務員有色情服務。事故發生時,他沒有看到老板。“六連”他們都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