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指揮人員,是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責的人員。專業主管人員在其業務管理范圍內,視為指揮人員。值班人員,是指軍隊各單位、各部門為保持指揮或者履行職責不間斷而設立的、負責處理本單位、本部門特定事務的人員。值勤人員,是指正在擔任警衛、巡邏、觀察、糾察、押運等勤務,或者作戰勤務工作的人員。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講解臨陣逃脫的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逃離隊伍罪的邊界
兩罪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違背武士職責,逃離隊伍工作、戰斗崗位的行為,所不同的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行動人在客觀方面,是畏懼戰爭、貪生怕死;逃離隊伍罪得在客觀上是為了回避兵役義務或其他個人目的。戰時臨陣脫逃罪產生的時候、地址,只能在戰時、戰場上、戰爭中或臨戰狀態下;逃離隊伍罪則首要發生在日常平凡,戰時構成逃離部隊罪的,也只是針對犯罪所處的時間而言。戰時臨陣脫逃罪只需行動人在戰場上、戰爭中或臨戰狀態下,實行逃離戰爭崗亭的行動,即組成犯法;逃離部隊罪的一般是在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事實發生以后,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二、戰時臨陣脫逃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邊界
1、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戰時犯法,行為人有回避列入作戰的行動,但其實不請求造成詳細的傷害前因;而擅離軍事職守罪日常平凡、戰時都可以組成,戰時犯法則是加劇懲罰的前提,行動是不執行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定職責,而且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2、戰時臨陣脫逃罪的主體是所有軍人,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一般主體;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
3、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有意犯法;而擅離軍事職守罪是差錯犯罪。
三、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違令作戰悲觀罪的邊界
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違令作戰悲觀罪損害的客體都是武士參戰秩序,犯法動機上大概都是出于貪生怕死,畏懼戰爭,并且都是在面對作戰使命的情況下,主觀環境很相似,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戰時臨陣脫逃罪表現為行為人已離開崗亭,沒有連續列入作戰,而違令作戰悲觀罪表現為行為人雖仍在作戰崗亭上,但臨陣退縮,行徑悲觀,致使造成了緊張前因。如在我方陣地受到仇敵襲擊時,行為人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或者在進攻敵人陣地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屬臨陣脫逃的行為,而是作戰消極的行為。
2、戰時臨陣脫逃罪的主體是所有武士,屬于武士違背職責的普通主體;而違令作戰悲觀罪的主體是批示職員,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殊主體。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有意犯法,而違令作戰悲觀罪是過失犯罪。
四、戰時臨陣脫逃罪與戰時違背敕令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法都發生在戰時,并且都有不施行敕令的行動,輕易產生殽雜,其主要差別在于主觀方面的行動特性有所分歧。前者普遍發生在已受領了詳細的作戰使命后,其不施行敕令的行動必須表現為離開崗亭;而后者一般發生在接受上級命令時,行為人公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其行為并不需要采取脫離崗位的方式。在具體案件中出現這兩種犯罪競合時,如在遭到敵人進攻時違反上級堅守陣地的命令逃離陣地等,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五、戰時臨陣脫逃罪與屈膝投降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法都大概出于貪生怕死的念頭,并且都發生在戰時,客觀上又都存在離開戰爭、廢棄帝制的要素。其主要差別在于前者是經由過程離開戰爭崗亭回避列入作戰的要領達到顧全性命的目的;而后者是通過放下武器,屈服于敵人的方法達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出現犯罪競合現象,如正在作戰時行為人扔下武器逃往敵人的陣地,一般應以投降罪論處,但如果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則應以戰時臨陣脫逃罪論處。
戰時臨陣脫逃罪與投敵變節罪的邊界。兩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離開反動部隊這一理想,差別點主要在于客觀有意分歧。戰時臨陣脫逃罪的客觀方面是畏懼戰爭、貪生怕死,投敵變節罪則是為了投奔仇敵、舉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如果行為人臨陣脫逃是為了投奔敵人營壘,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則應以本法第108條規定的投敵叛變罪論處。以上就是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講解臨陣逃脫的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