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我國傳統刑法中,這一罪名的經濟文化特征研究方面需要著重表現在“有組織地通過網絡違法犯罪或其他技術手段獲取知識經濟國家利益”,再以違法所得滋養犯罪,即“以商養黑、以黑護商”。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劉漢所掌控的漢龍集團里并不影響存在“商”與“黑”的相互之間關系。上海知名刑事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檢方認為劉漢掌控的漢龍集團發展及其67家關聯分析企業與劉維創辦的三家“乙源公司”是黑社會性質進行組織的經濟社會依托,因而可以將其界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管理存在的經濟結構特征。
一方面以違法犯罪或其他手段獲取利益的“以黑護商”并不存在。采取非法手段聚斂不義之財,是黑社會產生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劉漢旗下的漢龍集團及其多家關聯公司,所經歷的財富積累過程在本案中清晰可見,無論是劉漢本人的供述與辯解、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還是孫曉東、劉維等另案被告的證言,均可反映出漢龍集團與關聯公司的成長壯大主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合法經營、科學管理與資本運作的產物,劉漢百億身家并不是打打殺殺所得。
雖然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可能存在騙取貸款的違法行為,但公訴機關指控的這一罪名屬于單位犯罪,與劉漢身后的所謂“組織”無關。
盡管漢龍集團旗下的綿陽小島開發公司、益多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曉東在從事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帶領保安與當地村民產生過暴力沖突,但這是漢龍集團內部的一小撮勢力從事了違法犯罪,并不能代表整個漢龍集團為社會提供了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務,“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與“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并非因果關系。一個被控三十多名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能護住一個漢龍集團嗎?
另一方面,“以商業方式培養黑人”的指控,以所獲得的利益支持組織成員的生存,卻沒有事實依據。起訴書指稱,“所得款項部分用于購買犯罪工具,如刀、火器、彈藥和車輛,并向該組織成員提供逃獄資金、經濟補償、工資獎金、支付賭債、購買住房和出租住房等,以吸引人們”。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劉漢支持下屬購買刀、槍、彈藥,支付公司職工和保鏢的工資、獎金,購買住房和租金為公司經營所支付的費用。劉漢在法庭上的解釋是:“獎勵公司員工,違法?”,這是公司獎懲制度的自然組成部分。
從檔案資料上看,償還賭債的行為屬于劉偉,與劉漢無關;另外,再加上劉漢的慣常行為,他的性格就是向兄弟、朋友伸出援手。而不是專門支持黑社會,這一點孫曉東的證詞可以作為證據。孫在《調查》第35卷第133頁說:“我發現劉漢和他的兄弟和朋友相處得更好?!薄懊慨斔绺绯鍪鹿蕰r,他都會給錢幫忙?!?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孫曉東為唐憲冰、邱德鳳、苗軍、孫華軍的飛行提供了資金,王雷的飛行由劉偉出資。劉漢于2002年才在一次窩藏犯罪中,以個人名義為走私嫌疑人陳敏提供了資金支持。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認為,“為犯罪提供逃款”是本案的個人行為,漢龍集團不承擔。劉漢沒有為該組織的成員提供逃生資金。雖然本案案卷材料中的部分證據表明,為員工個人提供的逃生資金來自漢龍,但沒有相關的財務程序將其列為公司費用。劉漢、孫曉東在本公司的費用也履行了必要的借款手續,因此沒有證據表明財務報表中列示的費用與犯罪組織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