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攜程公司”與“讀者服務部”于2016年2月簽署攜程親子園服務合作協議,以解決公司員工幼兒托育等問題。同年3月,“讀書服務部”與“錦霞公司”簽署攜程親子園運營服務購買協議,“錦霞公司”實際運營攜程親子園的項目。后“錦霞公司”聘用被告人鄭某負責攜程親子園的日常管理,聘用被告人梁某、吳某、廖某、唐某、周某、嵇某、沈某為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并由被告人鄭某安排其他被告人分別負責云朵班、彩虹班看護幼兒工作。
至2017年8月至案發,梁某、唐某購買了芥末,后其他被告人(不包括鄭某)在看護過程中,不顧幼兒恐懼、逃避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兒口部、手部或讓幼兒聞嗅、持芥末恐嚇等方式對數名幼兒進行管教,期間分別有對幼兒拍打、推搡、拉扯、噴液體等行為。
被告人鄭某在日常工作中明知云朵班、彩虹班存在對幼兒使用芥末進行管教的情況未制止,而是在日程管理中要求其他被告人對幼兒“做規矩”并注意回避監控。彩虹班涉案事實被發現后,被告人鄭某還詢問在云朵班使用的芥末是否藏匿。
法院認定:
本案各被告人均是為了管教幼兒而實施相應的行為,各被告人對本案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被告人梁某的辯護人關于本案不屬于共同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采納。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實務解析:
關于共同犯罪的要素分析如下:
一、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符合主體要件。
二、客觀要件
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共同行為就其表現形式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死,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兒子、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例如:鐵道養護工甲與乙事先合謀破壞鐵路設施,在乙實施破壞作為時,甲佯裝熟睡,不履行其職責。
2.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為。具體表現為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各人的行為形成有機的整體。
三、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筆者認為,其特征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四、上海刑事辯護律師FOCUS團隊對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雖然每名被告人都是單獨完成其犯罪行為,事先也無通謀,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除鄭某外各被告人默契的購買芥末、放置芥末于柜子、使用芥末虐待被害人,鄭某明知上述行為但在此過程中從未明確提出反對,在案發后還企圖掩飾犯罪行為。除鄭某外的被告人構成了共同作為的共同犯罪,而鄭某與其他被告人構成了作為與不作為的共同犯罪,上述一系列作為與不作為有機組合起來,最終導致了犯罪結果。因此,從該角度來考慮,法院認定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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