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離婚時,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法律效力。詳情請看下文。
一、離婚房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離婚協議。 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進行離婚登記時心甘情愿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為了盡快離婚,表示愿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后卻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可知,首先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時間限制,限于離婚后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
5、最后規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形,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等情形,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舉證也比較困難。 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簽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后行
二、離婚房產分割協議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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