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 擅自用于生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刑法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接下來就由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經營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規范相關條文解讀
1、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娛樂設施、專用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擅自從事壓力管道構件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打擊,沒收違法制造的產品,責令已經安裝或者改造的恢復原狀,或者責令已經取得許可證的單位限期安裝或者改造,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刑法規定,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工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工藝,以及鍋爐清洗工藝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
3、試驗檢測研究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安全信息技術企業規范的要求學生進行社會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系統安全質量監督工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開始實施安裝、改造、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有效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發展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自己或者維修單位已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資源管理相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主管財務人員和其他方式直接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必須依照刑法關于提高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一些其他罪的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辦理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1、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雜、摻假,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的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
2、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社會某種需要使用網絡性能的產品信息冒充具該種使用系統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進行產品信息冒充高等級、檔次提高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汽車零配件市場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問題或者企業新產品的行為。
4、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所稱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5、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6、第二條作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成本金額”,是指生產者、售者出售一些偽劣信息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進行違法企業收入。
7、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其價值超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銷售額三倍的,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未遂)罪定罪處罰。
貨物價值按照非法生產和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 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貨物價值難以確定的,根據1997年4月22日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查封、追繳、沒收計價物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計價機構確定。重復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未經處理的,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累計計算。以上就是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經營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長寧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