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條戰時以虛假情報擾亂軍事頭腦罪。戰時虛報社會公眾或者擾亂軍隊士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擾亂軍心,這里既為結果,又為目的。行為人意圖擾亂軍心實施戰時造謠惑眾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雖有行為,但不足以擾亂軍心的,則亦不能構成本罪,如只是捏造某戰士的母親病危,雖然對該戰士的心理可能造成影響,但不會危及軍心的穩定,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接下來就由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宣傳戰時輿論秩序。戰時激發官兵斗志,保持部隊高昂士氣,是打勝仗的重要條件,也是我軍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務。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背離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和中國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挫傷了軍隊士氣,嚴重妨礙作戰,危害國防利益。本罪的客體是軍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社會行為中國人在進行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所謂造謠惑眾,是指編造、捏撰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歪曲夸大事實真相而在軍中散布的行為。所謂擾亂軍心,是指使軍人受到迷惑、蒙騙,不知事實真相而產生怯.戰、厭戰、恐怖情緒,攪亂軍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寧,斗志渙散,嚴重影響部隊命令、行動的執行,如夸大敵方兵力或武器裝備性能;編造敵軍增援事實;捏造我方失利、傷亡慘重及軍需物資困難;散布我方部隊不協調行動或拒不執行命令的謠言;極力夸大敵方武器的戰斗力、殺傷力,貶低我方武器性能;吹捧敵方領袖,貶抑我軍首長;渲染戰爭殘酷;等等,從而使軍心動搖。至于其方式,有的是自己捏造后并加散布;有的是明知為謠言而仍加擴散;有的是利用傳話、喊話、口號、演講、報告、電視、電影、錄像等公然散布謠言;有的則是采用書信、傳單、標語、書籍、抄本等散布謠言;如此等等,只要其內容屬于捏造,并在戰時針對了不特定的軍人予以擴散,足以擾亂軍心的,即可構成本罪。基于間諜活動、叛逃、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煽動士兵逃離軍隊等意圖,捏造謠言、混淆視聽、擾亂軍心者。應按牽連犯以重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非軍職在線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因素方面是直接進行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沒有自己可以說得這些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斗志,仍加以發展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網絡造謠惑眾,達到企業躲避戰斗的目的;有的是學生因受教育批評、處分,或未能評功授獎,通過各種造謠惑眾,達到社會泄憤、報復。
根據刑法第37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 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導致作戰部署作重大調整的;造成我方人員重大傷亡的;造成特別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和多處重要軍事設施毀損的;致戰斗、戰役失利的等。以上就是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長寧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