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簡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構建科學的簡繁分流機制,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效率。因此,必須體現出“簡易”,否則就失去了意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接下來就由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簡化或者不受限制的程序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庭審作如下簡化
1、公訴人可以摘要宣讀起訴書
2、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3、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出示,并進行質證
4、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簡化或者不受限制的程序
1、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劃定的應該將國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正本至遲在休庭十日前投遞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限制。
2、公訴人能夠擇要宣讀起訴書。
3、公訴人、辯護人、審訊職員對被告人的詢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4、對控辯兩邊無異議的證據,能夠僅就證據的稱號及所證實的事項作出說明。
5、控辯兩邊對與科罪量刑無關的究竟、證據沒有貳言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
三、刑事簡易程序的特點
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刑事簡易程序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簡化,但刑事簡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于簡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審判組織簡便。實行獨任制。
《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收羅看法稿曾劃定,宣讀起訴書能夠省略;對沒有貳言的證據能夠再也不出示、質證。有看法提出,在刑事訴訟法劃定公訴人必須出庭的情況下,省略宣讀起訴書步伐似不莊重;沒有經由質證的證據不克不及作為定案根據,簡略單純步伐能夠簡化證據出示的體式格局,如能夠僅宣讀證據稱號或扼要解釋證實的內容,然則不克不及省略質證,如省略則會與《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證據部分規定的“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相矛盾。可以規定“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公訴人出示時可以僅說明證據名稱,并可以將證據一并出示、質證”。經研究,基本采納了上述建議,規定可以摘要宣讀起訴書;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以上就是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簡化或者不受限制的程序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長寧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