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貪污、調用公款、集資欺騙、騙取存款等財產犯法中,其犯法目標是非法占領仍是非法應用,是一個異常關頭的問題,以至能夠抉擇此罪和彼罪、罪與非罪之間的邊界。接下來上海靜安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此,上海刑事辯解專業律師覺得: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而實行的犯法,行動人在客觀上但愿永遠性地占領和應用案涉財產,試圖改變別人所有的財產為本人所有,改變財產的權屬性質,并沒有歸還的想法。在這種想法的支配之下,行為人會任意使用、處置他人財產,造成的后果和社會危害性也相對更為嚴重。
而在非法使用他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中,行為人并沒有永久性地改變財產的權利屬性的主觀意圖,而只是暫時挪用、借用,準備有朝一日歸還權利人,但行為人又往往因為種種主客觀因素的限制未能及時將財產歸還權利人,就東窗事發被逮捕,從而其真實的主觀心態不能得到證明,易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而混淆。
上海刑事律師覺得,法律構造認定行為人的客觀目標,不完滿是憑仗行為人所作出的供述,而要聯系其行動和其余相干究竟綜合剖斷。辯解律師關于被公訴構造控告了如貪污罪等以非法占無為目的的犯罪的,要盡可能爭取變更為以非法使用為目的的犯罪,因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其量刑遠遠高于以非法使用為目的的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如貪污罪等,最高刑罰可為死刑,但以非法使用為目的的犯罪最高刑罰只有有期徒刑十年。
依據我國刑法劃定,擁有這類非法占有、非法使用的辯證關系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幾對:
一、貪污罪和調用公款罪。在貪污罪中,行為人應用本人身為國度事情職員的職務方便,陵犯公款,其實不盤算償還;而在調用公款罪中,行為人由于本身生存艱苦、炒股、投資等目標,而暫時調用公款,并無陵犯公款的盤算,并違心往后償還。兩者的行為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挪用公款的辯護中,不能輕易否認挪用公款行為的存在,如果行為人或者辯護律師一味否認挪用公款的事實,公訴機關和法院可能認為行為人挪用公款后不打算歸還,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構成貪污罪,反而加重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職務侵占罪和調用資金罪。這兩者和貪污罪、調用公款罪的情況基礎溝通,只是涉案主體不同。
三、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這兩者都是采用地下的體式格局向不特定工具招募資金,差別在于是不是存在非法占領的目標。集資欺騙只因此集資作為手法,并無還本付息的盤算,或許其還本付息只是一種假象,“拆東墻補西墻”,意在詐騙社會民眾,騙取更多財帛。
而非法吸取民眾取款,其擁有集資的實在目標,其集資目標只是為了獵取一定的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或者投資獲利后,對存款人還本付息,因此只具有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危害性,不具有騙取群眾財產的危害性。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只要行為人在吸收公眾存款的時候確實將一部分款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哪怕這部分支出和募集的款項不成比例,也可以先嘗試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向辯護,爭取變更罪名。
四、存款詐騙罪和騙取存款罪。二者都是從金融機構用詐騙的手法獵取存款,但不同點在于前者的目標在于非法占領銀行存款,沒有償還的意愿,屬于一種欺騙行動;而后者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通過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貸款,但具有歸還的意愿,兩者的主觀心態和社會危害不同。
綜上所述,上海靜安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