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質證是法庭審理階段中一個重要的庭審環節,關系對案件證據認定問題,所以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證據規定則規定了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依據這些規定,可以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證據,法院都應安排開庭,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靜安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不同的證據進行類別,都有其自身的一般發展規律和特點。比如言詞證據,做出言詞證據的人與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己是否有利害關系及該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學習能力、記憶知識能力、表達分析能力和誠信度都會產生影響該言詞證據的客觀性。
對于我們鑒定意見,除了鑒定人與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有利害關系外,依據的鑒定研究材料選擇是否得到充分、目前的科技技術水平學生是否具有能夠有效解決企業相關的專門性問題、鑒定的程序和方式方法是否合理科學,都會受到影響鑒定意見的準確性。所以,在質證時,刑事辯護律師制度必須更加準確及時把握中國不同產品種類的證據的一般主要特點和規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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