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標準,法院在量刑時要考慮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的犯罪情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屬于非法集資,公民平時在投資的時候,過高的投資回報,都是有法律風險的。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規定的判刑標準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有單位犯罪,另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數額不同,在量刑上也有差別,像是個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在100萬元以上的,就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接下來就由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怎么規定的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企業管理研究機構批準,任何一個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等商業發展銀行貸款業務,任何工作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2、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提高企業或者通過降低利率以及我們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3、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本、外幣存入儲蓄機構,由儲蓄機構出具存折、存單作為憑證。 個人可以憑存折、存單支取存款本息,儲蓄機構按規定支付存款本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機構,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和辦理儲蓄業務的郵政企業。
5、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問題行為方式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通過銀行或其分支管理機構責令其糾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風險金融服務業務工作許可證》;情節更加嚴重,構成一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擅自開辦儲蓄業務;擅自設立儲蓄機構;儲蓄銀行機構進行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產品種類的;儲蓄銀行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金融服務業務的;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儲蓄機構可以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吸收儲蓄存款的;違反國家市場利率管理規定,擅自變動儲蓄銀行存款利率的;擅自泄露客戶儲蓄信息或代理客戶查詢、凍結、轉讓儲蓄存款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其他儲蓄。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我們國家發展有關法律規定可以予以處罰。以上就是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怎么規定的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閔行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