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對走私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審查、批準逮捕。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接下來就由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走私犯罪嫌疑人逮捕條件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逮捕走私普通物品嫌疑分子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走私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第一,有證據證明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其次,走私被查封或者被證明逃逸的普通貨物和物品,應當繳納的稅款達到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處罰門檻,即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或者物品應當繳納的稅款在5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走私普通貨物或者物品逃稅應當繳納的稅款在25萬元以上。
2、有證據證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在現場發現后實施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二,視聽資料顯示,犯罪嫌疑人犯有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 第三,犯罪嫌疑人承認犯有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 第四,有證人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犯有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的; 第五,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承認犯有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的; 第六,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有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符合下列證據規范要求之一,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當場認定犯罪嫌疑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并有現場勘查筆錄、扣留訊問筆錄、海關扣留訊問筆錄或者海關查驗(檢查)記錄等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的;證人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證人證言、共犯供述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其他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二、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走私犯罪事實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走私犯罪事實,須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查扣的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走私貨物、物品的數量、價值或者偷逃稅額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起刑點。
2、有證據證明走私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認為走私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視聽資料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供認的;有證人證言指證的;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符合下列證據規格要求之一,屬于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有現場勘查筆錄、留置盤問記錄、海關扣留查問筆錄或者海關查驗(檢查)記錄等證據證實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是指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等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實,對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以及偽造、毀滅證據等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的,或者存在行兇報復、繼續作案可能的。這主要是指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信息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制度以及通過偽造、毀滅證據等妨礙刑事法律訴訟經濟活動的正常工作進行的,或者管理存在行兇報復、繼續作案過程中可能的。以上就是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走私犯罪嫌疑人逮捕條件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閔行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