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2020年某日,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郝某就買賣王某林地里的一行楊樹進行協商,但并未達成買賣的合意。后王某與他人達成買賣協議,郝某得知后,趁王某不在家之機,帶領人員砍伐王某該行楊樹,被告人王某知道后緊急趕到時已被伐倒一棵, 經報警、勸阻未果,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持刀將郝某的頭部砍傷。后經鑒定郝某頭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公訴機關以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定性,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在發現被害人郝某砍伐樹木時,已經向公安機關報警,即使在報警后郝某繼續砍伐樹木,公安機關可以對郝某進行治安處罰,王某也可以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讓郝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王某持刀砍向被害人郝某的頭部可能造成被害人郝某重傷或者輕傷的結果,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郝某身體受到侵害,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故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為其財產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并避免損失繼續擴大,而砍傷被害人郝某,其行為系正當防衛,應當宣告無罪。
評析:上海南橋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首先,本案中存在“不法侵害”,郝某強行砍伐被告人王某所有的林木,其行為系強制交易的違法行為。
其次,本案系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王某采取防衛行為時,被害人郝某已經砍倒一棵楊樹,故郝某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再次,被告人王某行為的意圖在于防止其財產免受不法侵害。
最后,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亦不構成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由此可知,防衛過當包括兩個條件,一是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本案中被害人郝某帶領兩人至被告人王某的林地里砍伐樹木,在被告人知道的時候已經砍倒一棵。在目前的砍伐技術條件下,砍倒一棵樹木的時間非常之短,如被告人王某未能及時制止被害人郝某砍伐樹木,其余樹木有被進一步損壞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在本案中不能苛求被告人王某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也不能以一般人在冷靜狀態下的選擇來評價被告人王某當時的行為,而是應當站在被告人王某在實施防衛行為時所面臨的緊急情況來理解被告人王某在當時情境下所做的防衛行為。
加之本案被告人王某并未導致被害人郝某受到重傷、死亡或者其他重大損害,故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構成防衛過當。綜上,被告人王某為保護其本人財產免受不法侵害而針對不法侵害人郝某采取防衛措施,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意圖等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王某構成正當防衛,應當宣告無罪。
上海南橋律師本案系個人為保障自身合法財產權益而引發的防衛行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得侵犯。該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有助于進一步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的引導作用,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