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醉漢調情,丈夫陳某杰面對幾人持械圍攻,用折疊刀還擊1死3傷,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4月7日,上海比較好刑事律師從案件判決中了解到,一審法院裁定陳某杰屬于正當防衛,其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一審判決其無罪。后檢方抗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妻子被醉漢調戲,丈夫持刀反擊造成1死3傷。
根據本案判決,2014年3月12日18時許,陳某杰、妻子孫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亞某市場工地就餐。受害人榮某(19歲)、周某、紀某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喝。陳某杰和妻子吃完飯,到工地加班攪拌,運送混凝土。
當天22時許,周某、榮某等人準備酒后出去玩。當他們經過施工現場的一臺水泥攪拌機時,看到孫某在卸混凝土,就調侃他的話。陳某推著手推車來裝混凝土時,孫某會告訴陳某,陳某叫容某等人離開,但對方不理。在此期間,容某等人進行了言語挑釁,周某用手摸了摸陳某妻子的大腿。
雙方發生爭吵后,周某某從施工現場拿起一把鏟子(長約2米,木柄)沖向陳某杰,但被陳某杰的妻子攔住,周某某空手將鏟子扔向陳某杰。陳某杰的妻子在勸說時被周某某推倒在地。當陳某杰準備上前幫助妻子時,周某某、容某、紀某先后沖過來對陳某杰拳打腳踢,陳某杰退后用拳腳反擊。
榮某,紀某練習后,從旁邊的地上撿起鋼管(長約1m,中空,直徑約4cm),沖上去打陳某杰。在此期間,紀某被另一名勸說人員抱著,但紀某一直在掙扎向前沖。當他搬到陳某杰身邊時,他把勸說人員扔在地上,用鋼管打了陳某杰的頭。因為陳某杰頭上戴著安全帽,鋼管滑下來撞到陳某杰的左上臂。
在這個過程中,陳某用左手蹲著保護妻子,右手拿出一把折疊式單刃刀(打開長約15厘米,刀刃長約6厘米),揮舞、刺傷、致榮、周、紀練習和勸說人員受傷。陳某同事趕到現場后,周某、榮某等人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著石頭、酒瓶等物品砸碎了陳某。
陳某被小刀刺傷后,榮某跑到施工現場地下室倒在地上,后死于失血過多。周某、紀某等三人受傷。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陳某故意傷害罪與法律不符,指控罪無法成立。陳某是在被毆打狀態下進行的防御。他面對的是三名手持設備的侵犯者,這足以嚴重威脅陳某的生命安全,這實際上已經發生了。陳某在手段和強度上都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屬于正當防衛,其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無罪。
一審判決無罪后,檢方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原公訴機關三亞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陳某實施的行為不合法,屬于互毆,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從紀某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和強度來看,以及周某因害怕事故而扔掉鏟子空手打架,說明紀某等人主觀上沒有故意造成陳某重傷和死亡。
經審查,三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陳某杰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三亞市郊區人民法院將案件定性為正當防衛行為,判決陳某杰無罪,屬于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錯誤。三亞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正確抗訴。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用刀刺傷被害人時,正是在容某等人用武器毆打的緊迫時期,符合防衛的原因、時間、對象和主觀條件。因此,陳某被羞辱。被毆打后,他被動反擊,以維護自己的尊嚴,保護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非法侵權。陳某的行為不屬于互毆,不能認定陳某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意圖。
同時,二審法院認為,榮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行兇。案發時,榮某等人調戲陳某的妻子,先后用武器毆打陳某,侵權行為正在發生。
法院認為,法律沒有規定特殊防衛的行為人必須受重傷、搶劫、強奸等。防御的目的是使兇殺、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暴力犯罪不成功,上海比較好刑事律師因此,即使防御者根本沒有受到實際傷害,也不應影響特殊防御的建立。
其次,容,紀練習持有鋼管,周持有鏟子,足以嚴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紀練習用鋼管擊中陳的頭,雖然戴著安全帽,但仍造成輕微的頭部傷害,如陳沒有安全帽保護,不可避免地造成嚴重的傷亡后果。
此外,陳某半蹲左手保護妻子,右手拿著刀防守。這種姿勢不是主動攻擊的姿勢,而是被動防御的姿勢。他手里拿著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只要對方不主動接近攻擊,就不會被刺傷。
因此,榮某等人持有足夠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武器,主動攻擊陳某,使陳某的重大人身安全處于現實、迫切、嚴重危險之下,應認定為行兇。此時,為了保護自己和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陳某用刀刺傷正在毆打他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衛條件。雖然容某死亡,周某受輕傷,紀某受輕傷,但他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