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呈貢區某街道事務所村民鄭某(其他地方)懷疑自己的妻子普某和李某丙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于2016年8月19日找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成為警察,請幫助調查普某和他人開房的錄像資料。那天晚上,李某和鄭某兩人開車去昆明市石林縣某某某泰酒店,李某知道自己在非工作時間使用人民警察證是違反相關規定的,還是使用人民警察證,幫助鄭某從酒店監視系統中取得入住酒店的監視錄像,用手機翻錄錄錄像資料。之后,鄭某利用該視頻資料敲詐李某丙,2016年9月30日,李某丙受不了鄭某的多次威脅,口服百草枯農藥和刀片割腕自殺,在醫院救治無效,李某丙于2016年10月3日死亡。經鑒定,李某丙經消化道攝入百草枯中毒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執行公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調取視頻監控,并最終造成一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人補充說明:我們指控李某甲犯濫用職權罪,是針對李某甲在休息時間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證調取監控,李某甲屬于公職人員,在崗這么多年,他本人對濫用職權的結果應該是相當明了的,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本案李某丙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李某甲濫用職權調取監控的行為就是其中一個原因。
被告人李某甲辯解稱:我無罪。作為一名警察,我在休息期間幫助他調取監控是存在不當。當時我并不知道鄭某會用調取到的視頻去找李某丙理論,我也不知道我的行為會導致李某丙最終死亡。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違規使用警察證,幫助鄭某調取妻子普某入住酒店的視頻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對公訴機關認為鄭某利用該視頻對李某丙敲詐勒索,并致李某丙死亡的指控存在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李某甲在主觀方面不具備本罪要求的主觀故意。李某甲幫鄭某調取監控從主觀目的上看,只是幫其核對事實,取個證,并未意料到鄭某要去敲詐勒索李某丙,也沒有希望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故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不符合該犯罪的主觀故意。
2、從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來看。李某丙自殺的后果確實嚴重,但與被告人李某甲違規幫助他人調取監控的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濫用職權的事實屬實。另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與李某丙的家屬達成協議,一次性補償李某丙的家屬10萬元人民幣,并得到李某丙的家屬的諒解。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交并經質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對鄭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進行立案偵查。在提取鄭某手機內存儲信息等偵查工作中,辦案民警發現有民警幫助鄭某調取過相關視頻監控。呈貢分局針對該情況立即進行核實,通過調看鄭某翻錄的視頻及鄭某車輛卡口抓拍信息發現民警李某甲有嫌疑。呈貢分局立即對李某甲進行談話調查,談話中,李某甲承認其幫助朋友鄭某到石林縣某某某泰酒店調取酒店內部監控視頻的情況。經呈貢分局紀檢部門進一步調查審查發現李某甲已涉嫌犯罪,隨后呈貢分局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呈貢區人民檢察院。
2、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李某甲濫用職權一案,系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辦理鄭某敲詐勒索案中發現,并將線索移送我院反瀆局,我院反瀆局于2016年10月18日通過呈貢公安分局紀委通知李某甲,讓其于19日早上10時來我院接受調查。李某甲按通知于19日10時許來到我院后,由我院反瀆局工作人員將其帶至辦案工作區進行詢問。2016年10月20日我院對李某甲涉嫌濫用職權一案立案偵查,2016年10月21日我院決定對李某甲取保候審。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登記表。證實:被告人李某甲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五六點左右,鄭某打電話給我讓我幫他個忙。當天晚上七點左右,鄭某在呈貢我家附近找到我,他跟我說他媳婦不在了,他老岳父要找他麻煩,讓我跟他去石林縣找他媳婦,我同意了。鄭某開車拉著我去石林縣,晚上十點多到了石林縣城,我問他要不要去派出所問,他說不需要,他認得他媳婦之前去過的賓館,說是先去那個賓館看看,然后他就直接把車開到石林老縣城的一家賓館門口。在車上鄭某給我看了一張手機內的照片,照片是他媳婦入住賓館的記錄,有賓館地址、房間號、出入時間段等信息,入住時間顯示是我們去的那天的前一兩天,我問他這個照片信息是從哪里來的,他只說是一個朋友提供給他的。接著我和鄭某就一起進了那家賓館前臺,鄭某跟賓館前臺的女服務員說我們要調取酒店的監控,服務員就問我們是否有證件,然后我就把我的警察證出示給服務員看,并對服務員說我們要看看監控,服務員看了我的警察證后沒有說什么就帶著我和鄭某進入到前臺里面調監控。鄭某操作電腦調取監控,我也操作過監控用的電腦,我們還問了服務員大廳和樓道攝像頭的編號,就開始比對著鄭某手機上圖片顯示的入住信息查找相應視頻,查找了一會就見到他媳婦進入到賓館大廳及入住房間的畫面信息,鄭某就開始用他的手機攝錄監控視頻內容,錄了一會,視頻中出現一個男子進入到他媳婦所入住的房間內。我也幫他錄過一段,接著我就喊他走了。我們就離開了賓館,開車返回了呈貢。
我調取監控視頻當天是休息,沒穿警服,警察證的使用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我也清楚如果不出示警察證當晚是看不著監控視頻的。
6、證人證言。
(1)鄭某的證言。證實:因為我懷疑我妻子普某有外遇,所以我去石林縣酒店問前臺服務員是否能調監控錄像,酒店服務員說不可以,只有派出所的警察才可以調取監控錄像。于是在8月中旬的一天,我就打電話給我在呈貢做警察的朋友李某甲,想請他幫忙去調看監控,當天晚上9點左右我們在呈貢眾和佳苑門口外見面的,我把整個事情的經過跟他說了一遍,問李某甲是否可以幫我調取一下監控錄像,也免得他們家人說我誣陷。他當時也沒有說什么,后面我就開著車拉著李某甲直接去到石林縣酒店。在車上的時候我還跟李某甲說我媳婦叫普某,到了石林縣酒店已經是當天晚上10點多鐘了,我停了車,李某甲先下了車,我隨后也跟著他進入到了酒店,當天李某甲沒有穿著警察制服,李某甲怎么跟酒店服務員交涉的我不太清楚,因為我不會操作調監控的設備,所以是李某甲在動手操作調取監控錄像視頻的設備,我站在旁邊看,看見我媳婦的畫面的時候,我就用手機錄制著,一開始我先用手機翻拍著,后面因為心情煩躁,我就把我的手機遞給了李某甲,讓李某甲幫我繼續翻拍,具體拍了多久我不太清楚,當天晚上拍完我們就回呈貢。
我翻拍的視頻我拿給我妻子普某和岳父看過。
(2)普某的證言。證實:我老公鄭某是在2016年8月15日才知道我和李某丙發生過了性關系,8月16日早上我老公問我去石林干什么,讓我把去石林做的事情如實講出來,我就說我去石林散心,當時我和我老公還是吵架了,到了8月16日晚上我老公就開車拉著我去到了我8月8日晚上的住某某某泰酒店,到了酒店他還是問我有沒有什么事情要跟他說,我當時沉默不語,當天晚上我們就住在酒店,我老公一晚沒睡,問我是否認識一個叫李某乙的男子,我說不認識,到了8月17日我們就離開了賓館回到了呈貢,回到呈貢他就拿了一張圖片給我看,我看到了上面的內容是我8月8日晚上入住某某某泰酒店的時間、房間號、離開的時間,以及和我同時入住、離開同一個房間的一個叫李某乙的名字,我要拿過來看,我老公不給我看,看完照片我就跟我老公說我和朋友一起去石林玩,但是我不認識這個李某乙,他問我不認識這個人為什么和他住在一個房間,是不是有人威脅、逼迫我做什么事情,后來他把這個事情告訴了我父母,并且晚上還去到某某某泰酒店把我住酒店到離開的視頻都拍了回來,他看見李某丙進到我的房間并且離開,就問我是怎么回事,還和我父母說要怎么處理這個事情,我就和我老公說了我跟李某丙在某某某泰酒店發生了一次性關系,我說我當時是自愿的,我老公因為這個事情天天難過,我在和我老公說了這個事情后的三四天,我就用我媽的手機把這個事情打電話告訴了李某丙。告訴他我老公知道了這個事情,以后不要聯系了。我老公在8月20日以后打電話給李某丙,具體的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李某丙不承認有這回事情,后來在我老公打電話給李某丙之后一天我就打電話給李某丙,說我們在某某某泰酒店發生性關系的事情我老公知道了,視頻都被我老公拍了,李某丙就跟我說只能承認這一次,其他的都不能說,當天下午李某丙就打電話給我老公,約我老公晚上出來,意思也就是說8月8日在某某某泰賓館和我發生性關系的事情,希望我老公原諒,后來李某丙晚上發信息說有事情來不了,過了兩三天的晚上,李某丙又打電話約我老公出去,當時我老公一個人去的,具體在什么地方不太清楚,大約一個小時我老公回來問我,跟我說李某丙把你們在水天溫泉及之后的四次發生關系的事情都講了,你為什么還要瞞著我。我除了水天和我家車上的那兩次沒有講之外,其余的我都講給我老公聽了。后來我老公知道我和李某丙在我家的車上發生了性關系后,非常生氣,之后,李某丙就打電話約我老公在某十字路口見面,我老公讓他拿20萬元來換車做個了斷,如果不拿20萬元了斷,就回去把這個事情告訴你媳婦。
鄭某找李某丙時我只有一次在場,時間是2016年9月25日晚上7點半左右,我老公從地里面回家,跟我說李某丙要跟他見面,我說見面不好吧,鄭某說事情發生了始終要面對,后面我們三個就在某某世家下面路口見面,鄭某讓李某丙說清楚為什么要在我家車上發生關系,李某丙也說不出來,鄭某讓李某丙回去跟她媳婦說清楚也算是個了斷。李某丙怕她媳婦知道這個事情,最后鄭某就讓李某丙拿20萬元換車。從2016年9月25日晚上過后,鄭某也沒有跟我說過這20萬元的事情了。
(3)楚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在其丈夫被送到醫院以后才知道丈夫喝農藥的,原因是她丈夫和鄭某的媳婦普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鄭某知道后一直威脅她丈夫,她丈夫被逼無奈才喝農藥自殺的。鄭某怎樣威脅不知道,后在醫院看了她丈夫的手機才知道。鄭某把李某丙和普某的開房的視頻和照片發給了李某丙,讓李某丙拿20萬元,而且這20萬元要在規定時間拿出來,逾期的話每天就增加5萬元,最遲要在10月1日前解決,不然他就要找我們全家的麻煩。大概是2016年9月8日23時,她丈夫接到了一個電話,她丈夫說了一句:“你是不是要把我逼死。”
(4)施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兒子是被普某家老公鄭某恐嚇、敲詐所以喝了農藥自殺的。鄭某恐嚇、敲詐李某丙的原因我是在2016年10月1日那天送我兒子去醫院搶救的時候在救護車上李某丙告訴我的,我在救護車上問他為什么喝農藥,他說是有人威脅他,我問他哪個威脅他,他說我們村的普某家老公鄭某威脅他,要他在9月26日前賠償20萬元,過了一天加5萬元,我問他普某家老公鄭某為什么威脅他,怎么威脅的,他說他跟普某在一起睡過,普某家老公鄭某還調過監控,還有個刑偵隊人跟著普某家老公一起去調的監控。平時我也不知道李某丙和普某有不正當關系,我們兩家之間也沒有什么債權債務關系,只是以前普某和李某丙談過戀愛。
(5)朱某乙的證言。證實:我是2016年8月1日才來到酒店前臺做收銀員的,從我8月份工作至今也只有一次有人要來前臺調取監控,時間大概是在2016年8月底的一天,具體的時間記不清楚了,當天早上是8點半到9點左右,來了一個男的大約一米七左右,現在看見照片我能認出來,他來到前臺跟我說他朋友出了點事情,他想來調取我們的監控錄像看看,我當時就跟他說我們沒有權利跟你調取酒店的監控錄像,你要調取的話你要找當地派出所的人才能調取監控,之后他發了火離開了酒店。我當天就打電話給我們經理,說有人要調取我們酒店的監控錄像,經理說必須要有派出所的人來才可以調取酒店的監控錄像。后來到了晚上十點多鐘,他又來了還帶著另外的一個男的來,他們進來酒店后,跟他一起來的那個男的就向我出示了他的工作證,還說這個是我的工作證,我們有事情要調取你們酒店的監控錄像,我就讓他們進到了吧臺內部調取監控,出示了工作證的這個男子操作電腦調取監控,并指著電腦問我,哪個是2樓和4樓的監控窗口,我就指給他看,接著他們就看監控視頻了,早上來過的那個男子在旁邊看監控,并拿著手機拍攝監控視頻的內容,他們調取監控的時間我不太清楚,期間他們說什么我也沒有留意,他們調到晚上大約十一點多就走了。
當時出示證件的男子,出示的證件是什么證件我也沒有仔細看,但是上面照片是他穿著警察制服的照片,我當時出于職業習慣,對了一下人和照片是一致的,當天他穿得是便裝,沒有穿警察制服,年齡大約四十歲左右,短發,不戴眼鏡。他們具體調取監控的原因我也不太清楚,只是說有點事情調取一下監控。
(6)陳某甲的證言。證實:我是在2004年來到某某某泰酒店工作的,在酒店當經理,平時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等一切事務都是由我來處理,酒店中的事情都要向我匯報,我做出決定。
我們酒店的監控都保存在酒店前臺的硬盤錄像機里面,作為經理我跟前臺的工作人員說過,只有公安機關的人才可以調取監控視頻,其他人都不能調取監控,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我們酒店的大堂和每層樓都有監控,酒店的監控一共有十六個攝像頭,酒店監控視頻保存在前臺的硬盤錄像機上,保存的時間大約是十五天左右,按照要求酒店的監控是要保存三十天以上的,我們酒店的監控安裝好后也是在公安局治安大隊備過案的。
在2016年8月27日,當天我不在酒店,大約是在14時左右的時候,我就接到一個男子打來的電話,他問我是不是酒店的陳經理,我說是的,他說他要調我們酒店的監控看看,我問他你是哪個單位的,他跟我說他不是哪個單位的人,他懷疑他朋友在酒店里面吸毒,要調取酒店的監控看看,我說不可以,你要去報案,叫著派出所的人一起來,派出所的警察才可以調取監控,他說讓我幫幫忙,我說不行,只有派出所的警察才能調取,他就把電話掛了。大約是在2016年8月27日之前的一個星期,也是個男的打過一個電話給我,我聽口音應該和8月27日之前的一個星期打電話給我的是同一個人,也是要調我們酒店的監控,我告訴他要派出所的人才能調監控,他就把電話掛了。到了10月4日,有呈貢的警察來找我了解情況,我才知道之前有人來我們酒店調取過監控視頻,在這之前我也不知道有人來調取過監控視頻,當天警察來了解時,我問前臺的工作人員朱某乙,朱某乙說前段時間有兩個人來調取過監控視頻,沒有穿警服,穿得是便裝,其中一個拿著警官證,從晚上十點多調到十一點多,她看過警官證,但是名字她說她記不清楚了。
(7)李某(李某丙父親)的證言。證實:我兒子李某丙是喝農藥和割手腕自殺的,因為我兒子之前和普某好過一段時間,后面沒有結成婚,今年又來找我兒子,后面兩個還發生了關系,然后普某的老公鄭某知道后就來找我兒子要20萬元來解決這件事情,后面我兒子實在是沒有辦法了,于2016年9月30日晚上喝了百草枯農藥和用刮胡子的刀片割手腕自殺了。我兒子跟鄭某也沒有什么債權債務關系,就是因為鄭某的妻子普某來找我兒子兩個人發生了性關系后,就以此為借口要錢。
(8)魯某甲的證言。證實:2016年10月1日大約15時左右,他來到某的地里,看見旁邊的簡易棚的門市開著,一個男子睡在他家簡易棚里,他當時喊那名男子,叫其起來,說不起來就報警。那名男子就讓他打電話給其父親。他把電話借給那名男子,打通電話他說:“你兒子睡在我的簡易棚里,你趕緊過來把他弄回去,你兒子告訴我說他酒喝多了。”大約過了半個多小時后,那名男子的父親騎著電動車來,后來120的工作人員把那人喊醒后扶著走了300米左右,工作人員就拿擔架把那人抬進救護車,后他就回家了。他看見那名男子的時候,那名男子身上沒有明顯的傷痕,過后警察看見其睡的旁邊有一盒刮胡刀片,他平時干活穿的毛衣和褲子上有血,他的棚里也沒有放農藥,他平時都是用電動的刮胡刀,從來不用刀片。
結論: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證實:其中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時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2、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證實:李某丙系經消化道攝入百草枯中毒死亡。
3、物證檢驗鑒定報告。證實:李某丙肝臟及心血中均檢出百草枯成分。
4、辨認筆錄。證實:經酒店前臺工作人員朱某乙辨認,辨認出鄭某就是到酒店要求調取監控的男子;而與鄭某一同前來調取監控,并出示警官證表明自己警察身份的男子因為時間久了不能辨認出來。
5、李某丙手機與鄭某的通話記錄照片。證實:鄭某威逼李某丙給其20萬元錢。
6、電子證據保存路徑情況說明。證實:鄭某手機電子證據保存路徑以及被害人鄭某與李某丙的通話記錄,被害人李某丙手機中鄭某的手機信息以及李某丙的手機串號,被害人李某丙手機短信與鄭某的對話內容。
7、補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各一份。證實:李某甲和李某丙的家屬達成協議,協商李某甲一次性補償李某丙的家屬10萬元人民幣,李某丙的家屬對李某甲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執行公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調取視頻監控,并致一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作為工作多年的人民警察,應當知道人民警察的工作職責、工作紀律、工作流程,其在非執行公務期間違規幫助他人調取視頻監控,主觀上是故意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在主觀方面不具備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故意”的意見不成立。被害人李某丙自殺死亡與被告人李某甲違規幫助他人調取監控的行為有一定因果關系,屬多因一果的關系,辯護人認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的意見不成立。綜上所述,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的理由不成立,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成立。
被告人李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補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及上述評判,李某甲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處罰。
據此,為維護國家公務的正當性,懲罰濫用職權犯罪,根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