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路律師提出隨著反腐敗斗爭力度的加大,行受賄的手段越來越隱蔽,以前以直接收錢的形式為主,現在更多采取隱蔽的方式,比如借貸型受賄,假借民間借貸的方式來逃避法律的懲罰。
(一)借雞生蛋
實踐中,“借雞生蛋”的情況比較多,也比較復雜。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從請托人處借錢用于購房、炒股等,獲得收益后再把本金還給請托人,完成“空手套”。
國家工作人員借他人的“雞”獲得的“蛋”能否認定為受賄款,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要看獲得的收益是來自請托人的讓渡,還是國家工作人員自身的經營管理行為。
對前者來說,本金獲得的收益是確定的,只是請托人將該部分收益轉讓給國家工作人員;
對后者來說,收益是不確定的,可能賺錢也可能賠錢,此時不宜直接認定為受賄,但是如果請托人在“借錢”同時附加一定的條件,將利益確定化則另當別論。比如一上市公司董事長在借錢的同時,將公司內幕消息告知某領導干部,從而讓其獲得確定收益;再如請托人借錢的同時和某領導干部約定保本收益,不承擔風險等。
(二)以借為名(形借實賄)
行受賄雙方為規避調查,將收受賄賂的行為偽裝成正常的民事借貸行為,表面上看有受賄人書寫的借條,還有的行賄人書寫還款收據等。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荔某輸受賄案(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至五庭主辦《刑事審判參考》第1144號指導案例。),荔某輸利用職務便利為劉某某提供幫助,并和劉某某約定采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加高額違約金的方式支付賄賂款。協議約定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付款100萬元,每延遲一天付款,劉某某支付房屋出售價1%的違約金。如果荔某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過戶手續,則要將首付款退還,但違約金除外。
事實上,該房子是單位集體蓋的,無法過戶,合同實質無法履行。之后荔某輸陸續收到劉某某給予的首付款加延遲支付的違約金共130萬元,因無法完成交易后退還100萬元,實際獲得30萬元。半年后荔某輸得知有人因類似問題被查處,找到劉某某補寫一張30萬元欠條以應付檢查。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是否為“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
(1)有無催款的行為,從借款人意思表示也可以判斷是正當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不正當的行受賄行為;
(2)有無還款的能力,是有錢不還,還是沒錢可還;
(3)未歸還的原因,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審查調查中,若通過以上因素綜合判斷后,仍無法得出唯一結論,仍然不能排除借款懷疑時,應本著有利于被審查調查人的原則,不認定為受賄。
(4)有無借款手續,是否約定還款的期限、利息、擔保等;
(5)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是資金短缺還是投資生意等;
(6)借貸雙方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還是管理與被管理主體間的關系,其區別主要在有無請托謀利事項;
(7)有無還款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