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案例: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盧某怡,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住上海市黃浦區。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辯護人趙某勇,當地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嘉南檢一部刑訴[2020]1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怡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新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怡、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趙某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錢款共人民幣1955000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怡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怡辯稱,對指控罪名有異議,房產中介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有財產保全情況,徐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求辦理過戶時也知道,自己和徐某說過房屋被查封,自己賣房的目的是為了還款。辯護人辯稱,被害人徐某對房屋瑕疵是明知的,并且徐某在購房時沒有能力支付全部購房款,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盧某怡收取購房款后歸還了75萬元欠款,目的是為了達成和解,解除房屋查封,在犯罪金額認定中應當扣除75萬元;被告人盧某怡能如實供述,系初犯,本人患有疾病,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盧某怡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盧某怡因與徐某某有借款合同糾紛被提起訴訟,其名下上海市某某玥灣17幢1103室房產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盧某怡因與他人有借款合同糾紛被提起訴訟,其名下上海市某某玥灣17幢1103室房產再次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依法(輪候)查封。被告人盧某怡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通過上海市黃浦區云東路442號禾夢居房產中介出售上海市某某玥灣17幢1103室房產,在2020年1月12日與被害人徐某簽訂購房合同,隱瞞房產被查封的事實,先后收取被害人徐某支付的定金、第一期購房款累計人民幣1955000元,所得款項被其用于網絡賭博。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告人盧某怡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證人鄭某、林某、馮某的證言,購房合同,收據,被害人徐某的手機截圖、銀行交易明細,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清單及照片,手機檢查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盧某怡的民事訴訟材料、執行材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單,郵儲銀行上海市分行出具的情況說明,查獲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關于被告人盧某怡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審查,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被告人盧某怡的供述均證實在簽訂合同時徐某并不知曉房產被查封的事實,被告人盧某怡在簽訂合同時隱瞞事實,收到徐某支付的購房款后第一時間轉入其用于賭博的銀行賬戶,應認定被告人盧某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盧某怡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犯罪金額以被害人的損失計算,辯護人提出其中75萬元用于歸還欠款、不應計入犯罪金額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錢款共計19550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盧某怡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盧某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二、責令被告人盧某怡退賠被害人徐某1955000元;在案扣押的手機1部予以沒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