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共同犯罪中劃分退賠責任?
任何人都不會因為非法行為而獲利,作為一種古老的法律格言,它包含了任何人不能通過非法和犯罪行為獲得利益的法律基礎。但在共同犯罪中,如何追回犯罪分子的非法收入,上海擅長刑事案件律師應當考慮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是否能正確實施。
傳統的理論和司法實踐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同一犯罪分子對違法所得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即所謂的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有地方司法文件規定: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被告應當對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除依法追回傭金、傭金等違法所得外,還可以責令在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類似的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追回違法所得,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司法實踐也考慮了一定的公平責任,認為共同犯罪中的同一犯罪分子承擔退款責任超過其違法收入的,有權向其他同一犯罪分子追償。
根據這一處罰,有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首先,犯罪和刑罰不適應。對于從犯來說,量刑情節較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果其在非法所得利潤中發揮的作用不大,且主犯未到案,則自由刑處罰較輕,財產刑較重,導致犯罪和刑罰不適應,不利于認罪和寬大處罰制度的實施;
第二,退款金額將重復計算。如前所述,部分從犯已追回所有違法所得。主犯到達案件后,為了平衡案件量刑,主犯將追回所有違法所得,追回違法所得將重復;
第三,不利于打擊犯罪。如前所述,如果利潤較小的從犯追回所有違法所得,很容易出現誰先到案誰繳納違法所得的問題,因為贓物的退還和賠償會對強制措施、量刑和刑罰的執行產生很大影響;
第四,責任邏輯混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共同犯罪追回違法所得不是基于侵權責任賠償,而是旨在恢復被犯罪破壞的法律利益,具有賠償性質。如果連帶責任適用,則基于部分實施全部責任的原則。
上海擅長刑事案件律師鑒于此,一些省市對個別犯罪中的違法所得進行了責任劃分,如電信網絡欺詐案件的歸還責任劃分,有些規定:主犯原則上有共同的歸還義務。主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犯罪行的全部數額退還贓物和賠償,其他主要犯罪分子應當按照其參與、組織和指揮的全部數額退還贓物和賠償。
從犯一般按實際違法所得退還賠償和賠償。本規定實際上是根據作用大小區分同一犯罪的部分責任,特別是從犯的責任限制在實際違法所得范圍內。
因此,對于共同犯罪中違法所得返還責任的劃分,應以問題為導向,落實適應犯罪責任和刑罰的原則,正確把握違法犯罪所得返還贓物。
首先,貫徹適應犯罪、責任和刑罰的原則。對于被告來說,刑罰責任的大小不僅是自由刑的大小,而且是關于財產刑是否能與自由刑相匹配。因此,對于違法所得的退還,應注意同一犯罪在違法所得環節的作用、實際利潤、退還能力等因素,參照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主要分子、其他主犯和從犯追回違法所得進行相應的區別,做到退作為犯罪,退作為懲罰。
第二,正確對待違法所得的退款和賠償。違法所得的退款和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即恢復刑事法律關系,不具有處罰性。處罰由自由刑和罰金刑規定。對涉及人身和財產的處罰有相應的法律明確規定。因此,違法所得不能以連帶賠償責任的形式追究賠償,不能擴大共同占有財產或直接參與利潤環節的義務。
第三,注意保護被害人的權益。違法所得涉及被害人的,應當考慮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地位、歸還贓物的能力和其他歸還贓物的情況,特別是要把握罰款與非法收入的平衡,避免被害人的權益不能及時、有效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