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簡稱修正草案)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中,這是1997年我國全面修訂刑法以來的第十一個刑法修正案。目的是,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更好的順應和適應社會發展。上海出名刑事律師比如此次修正草案中做出的一些修改補充:
將高空拋物、暴力妨害公共交通駕駛等行為單獨規定為獨立的刑法罪名;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催收高利貸為業將入刑;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將藥品“黑作坊”與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同等處罰;拒絕執行(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構成犯罪; ……
一、“高空拋物”、“暴力妨害公共交通駕駛”單獨規定為獨立的刑法罪名;
以往,高空拋物、暴力妨害公交交通駕駛此兩種行為,根據不同情形、主觀惡行和危害程度,也可定罪處罰,罪名對應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而此次修正草案,提出將此二種行為單獨規定為獨立的刑法罪名,一方面進一步具體化了行為方式和類型,再一個司法認定過程中也將更加容易適用。同時“具體的罪名”還起到了更好的宣傳法治的效果。
并且,在定罪上也提出了“擴大適用”: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高空拋擲物最高可判拘役6個月,而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最高刑罰有期徒刑1年。意味著有危險性,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可以定罪。
二、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催收高利貸為業將入刑
修正草案提出:
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將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也就是,采用暴力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將視為犯罪。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提出非法放貸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此次又將職業暴力催收高利貸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可見法律堅定不保護非法債務的鮮明立場。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修正草案還提出進一步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規定:
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上海出名刑事律師知道非法集資行為活動中,有兩項常見高發罪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由10年,提到15年,進一步縮小了兩罪之間的差距。
“縮小之后,司法人員適用也避免了很多困擾。案與案之間,或者同案的人與人之間,處罰懸殊的情況可能也會減少一些。”
四、將藥品“黑作坊”與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同等處罰
此外,修正草案還進一步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
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范圍做出調整以后,保持對涉藥品犯罪懲治力度不減,考慮到實踐中“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的嚴重危害,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
也就是加大了對于實踐中,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的危害行為的懲治力度,以往涉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現在將之規定為犯罪(行為),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而不再是一般的行政處罰。
五、拒絕執行(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構成犯罪
本次修正草案,還最快速度將新冠肺炎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范圍中,可謂立法及時,響應社會關切!
除以上,本次修正草案,還加強對企業產權的刑法保護,比如增設商業間諜犯罪、提高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等罪名的入罪門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