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改編自真實案件,增加或刪除了原案件的情節,但仍尊重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會影響演員的定性。在處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有不同的觀點。以下上海刑事案的律師結合案例,談談自己的觀點,如有不當,請糾正,歡迎討論。
案例:失業男子譚擷雙和榮德基在網上購買假警服。2019年8月的一天中午,他們突然闖入安宇軒按摩俱樂部,當場抓獲一對賣淫嫖娼男女。
他們當場拍照取證,并拿出處罰決定書,告訴賣淫女子孫某行政拘留10天,對男子罰款5000元或行政拘留,男子當場嚇跪,懇求不要拘留,讓單位知道工作不見了,男子真的沒帶那么多錢,經過討價還價,答應交3000元。
釋放男子后,譚擷雙、榮德基與賣淫女達成交易,可以不拘留。他們當場與他發生了性關系。
譚擷雙、榮德基兩人涉嫌招搖撞騙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的,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欺詐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偽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欺詐,損害國家機關的威望和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國家機關的威望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在實施欺詐的過程中,行為人經常通過敲詐或欺騙受害人來獲得非法利益。這里的非法利益比欺詐罪更廣泛,不僅指財產,還指欺騙他人的愛、地位等。欺詐罪僅指財產,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譚擷雙、榮德基兩人對賣淫婦女,欺騙不能使用性利益的定價,因此,無論如何都不能構成欺詐,但可以構成欺詐;對于男性,不僅違反欺詐,而且違反欺詐,屬于想象,按照重處罰的原則,因為欺詐只有3000元,0元,因此應按欺詐罪處理。
上海刑事案的律師綜上所述,在本案中,譚擷雙、榮德基兩人涉嫌詐騙,為共同犯罪。此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譚擷雙、榮德基兩人冒充人民警察詐騙,按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譚擷雙、榮德基兩人涉嫌強奸,有輪奸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年強奸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犯罪的法律利益是婦女自己的決定。
本案中,譚擷雙、榮德基以拘留賣淫婦女為由,脅迫賣淫婦女自愿為其提供性服務,涉嫌強奸。
輪奸是強奸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對同一受害婦女實施強奸的行為。至于時間間隔或地點的變化,我不問。
本案中,譚擷雙、榮德基分別強奸賣淫婦女,涉嫌強奸,有輪奸情節,依照刑法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海刑事案的律師結論:在這種情況下,譚擷雙、榮德基實際上只做了一件事,那就是冒充警察騙錢騙色。然而,譚擷雙、榮德基的行為侵犯了兩種不同的法律利益,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欺詐和強奸罪。有人認為,這種情況屬于想象競爭和合作。從一個重點來看,由于兩人有輪奸情節,在這里,他們將受到強奸罪的懲罰;也有人認為,假警察騙錢的情況屢見不鮮,但騙色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這種手段并不普遍,也不屬于想象競爭和合作。他們應該根據欺詐和強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