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防衛過當?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具體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2、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3、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6、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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