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訴》第十九條
(一)重大涉外案件
1. 爭議標的額大
2. 案情復雜
3. 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 主體眾多
2. 標的額較大
3. 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 重大的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
2.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的的級別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
二、《刑訴》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全國人大修改決定1996)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訴意見》第七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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