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道德風尚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多人賣淫的行為。所謂“多人”,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所謂“組織”,是廣義的,包括通過招募、雇傭、糾集、強 迫、引誘、容留等各種手段,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設置賣淫場所或者變相的賣淫場所。二是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行為人通過自己掌 握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例如有些旅館、飯店、發廊等服務業、娛樂業的老板,公然唆使、允許本店的服務人員陪同顧客到店外進行賣淫嫖娼活 動,從中收取錢財;有的老板或者負責人以提供服務為名,向顧客提供各種名義的陪伴女郎,實際上是提供妓女進行賣淫。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實施了組織他人進 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即構成組織賣淫罪。
第三,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
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至于行為人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有的飯店、賓館老板為了招徠生意,有的企業組織賣淫婦女向一些廠家的業務人員賣淫,以推銷產品,兜攬業務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