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指適用案件的范圍,即哪些類別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或應當進行調解。上海刑事專業律師對調解程序的適用范圍做了以下分析,歡迎閱讀。
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的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意見》明確規定:“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犯罪,做到寬嚴相濟,懲罰犯罪。”可見,區別不同類型的案件,適用“寬”或“嚴”的政策,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髓。事實上,在探索刑事和解的過程中,世界各國的司法機關都從正面和反面限制了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和解帶來的不良后果,基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刑事訴訟法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兩個方面對當事人和解的適用范圍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僅限于主要侵害個人法益的民事糾紛引起的輕罪案件(即,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涉嫌犯罪案件,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瀆職以外的,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被告在五年內犯了故意犯罪,則不適用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程序。我們一方面吸取了實踐中的有益經驗,另一方面也吸收了理論界的一些合理建議。
1.對于因民間經濟糾紛問題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行為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由于我國該類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個體法益而非一個國家發展或者其他公共文化利益,通過分析當事人雙方之間無法達成和解而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既有助于妥善化解當事人主義之間的矛盾發生糾紛,促進中國社會環境和諧,也不至于對國家刑罰權的運作方式產生一種不良因素影響。許多研究學者都認為,對于學習此類由人民銀行內部主要矛盾引發的有明確要求被害人的輕微犯罪,可以選擇適用當事人和解。①實際上,各地司法工作實踐教育部門在積極主動探索活動開展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過程中,也都對案件應用范圍作出了類似的限定。例如省、四川省、河北省廊坊市、上海市金山區相關法律司法行政機關下發的有關刑事和解的規范性文件中,均將案件范圍限定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責任案件,同時公司規定對危害也是國家網絡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嚴重侵害國家政策或者提供公共服務利益的案件不適用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限定于輕罪案件,充分利用考慮提高人民為了群眾的安全感以及懲治犯罪的實際生活需要。實踐經驗證明,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有助于恢復鄰里關系和社會市場秩序,社會保障公眾也容易理解接受,能夠不斷取得效果較好的成效。
關于民事糾紛的構成,1990年司法部頒布的《民事糾紛解決辦法》第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事糾紛的范圍,《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民事糾紛,即公民之間涉及人身、財產和其他日常生活權益的糾紛。 在征詢意見的過程中,許多地方建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應當界定民事糾紛。 經過研究,刑事律師認為,如果從民事角度對民事糾紛進行明確界定,則不利于部分刑事案件的處理。 例如,盜竊案件可以不涉及公民之間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糾紛和其他日常生活糾紛,但如果雙方達成和解,也可以從寬處理。 因此,在不澄清民事糾紛、不給法官留下刑事程序法司法解釋空間的情況下,最好解決矛盾,促進和諧。
對于企業如何正確理解“可能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應當通過結合相關案件沒有具體內容情節發展以及我國司法資源審判慣例問題進行分析評價,而不能僅以法定最高刑是否為三年為標準。一般情況而言,在不考慮自己和解的情況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的刑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就可以選擇適用和解程序。比如,被告人積極參與公司故意造成傷害犯罪致人重傷,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系從犯,依法管理應當判處的刑罰是二年有期徒刑左右,此時,對該被告人就可適用和解程序。
2.除玩忽職守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由于該類過失犯罪的行為人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小,且該類犯罪的當事人之間的沖突和對抗比其他故意犯罪的沖突和對抗小,通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有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被告人,也容易得到社會的認可,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司法實踐中,大量符合這一條件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來處理的。和解有助于保證受害方及時得到賠償,同時節約司法資源,辦案效果好。但涉及行使公權力的過失瀆職案件,無論犯罪情節輕重,均不適用和解程序。
3.對于一個被告中國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實施犯罪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適用當事人進行和解制度程序。對于“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理解這些問題,征求指導意見稿規定,被告人在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的犯罪前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無論該故意犯罪活動是否發展已經可以判決,均應當認定為“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后在征求意見管理過程中,有意見方面提出,未經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判決就認定為網絡犯罪,存在一些邏輯分析問題。經研究,采取該意見,在司法機關刑事訴訟法司法人員解釋企業不再對“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作為一種刑事訴訟法司法體系解釋。但刑事律師個人認為,該規定的精神文化仍然要堅持,主要因素考慮:被告人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說明其人身安全危險性影響較大,若對其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不利于充分發揮刑罰特殊教育預防的功能,社會經濟效果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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