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水利所以698萬元承建某水閘工程,當時擔任該鎮水利所所長兼任鎮三防指揮部副總指揮的趙某間任施工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在施工過程中,該鎮水利所雇請的施工隊許多方面不按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施工,趙某間對此放任不管。工程驗收前,趙某間又違反規定擅自命令清拆水閘外圍堰通水使用水閘,當水利部門進行驗收時,水下工程已被水覆蓋,某水閘因此成為“豆腐渣工程”。次年6月29日當晚,某水閘發現閘內船室右側斜坡有多處滲出濁水,身為鎮三防指揮部副總指揮的趙某間趕到后,不采納其它工程技術人員提出的關閉人字閘門提高水位觀察險情的報告。其后雖全力組織搶險,但為時已晚,合成水閘堤圍終于崩決。水淹該、西樵和三水三地。
在這個案中,趙某間之所以構成玩忽職守罪,首先是因為他在工作中明顯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就是說,當施工隊在許多方面不按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施工時,當趙某間違反規定擅自命令清拆水閘外圍堰通水使用水閘,使水下工程已被水覆蓋時,當荷村水閘發現閘內船室右側斜坡有多處滲出濁水時,趙某間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使荷村水閘因此成為“豆腐渣工程”,可能會造成水閘堤圍崩決的后果,但他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其次,趙某間玩忽職守的后果嚴重。按相關規定,只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趙某間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2億元。
工作失職是我們辦案過程中常見的違紀行為,而以玩忽職守罪為典型的過失型瀆職犯罪在實踐中雖然比較常見,但有的同志對如何認定存在一定困惑。因此,科學認識和區分工作失職與過失型瀆職犯罪對實踐十分重要。筆者現就有關問題辨析如下。
一、兩者的含義。工作失職主要是指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主要涉及黨紀處分條例中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和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部分行為。
過失型瀆職犯罪是指有關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存在于安全責任事故、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如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等。
二、兩者的共同點。工作失職與過失型瀆職犯罪除了在主體、主觀方面、客體等多個方面具有共同點以外,最重要的共同特點就是往往有他人的介入行為以及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形式。
他人的介入行為是指履職者的監督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介入了其他人的行為,一般為管理服務對象的行為,如果沒有其他人的介入行為,危害結果不至于發生。這使得履職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變得間接、復雜和隱蔽。表現形式主要是不作為,工作失職與過失型瀆職犯罪的客觀表現為公職人員違反工作規定、制度,不盡職責義務。有的工作馬虎,草率從事,極不負責任,有的弄虛作假,雖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的不管,該做的不做,聽之任之等。
三、區分兩者的重點。區分工作失職與過失型瀆職犯罪需要重點把握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這兩個方面。
一方面,失職、瀆職行為所產生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是區分兩者的明顯標準。如果這種結果達到了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程度,則應當認定為違紀行為。若這種結果已達到瀆職類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則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例如:農業農村局某公職人員,在審核國家某項專項補貼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企業上報的材料審核把關不嚴,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領取了該專項補貼,給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失。若該損失數額未達到玩忽職守刑事立案標準,則可以認定該公職人員的行為是工作失職;若該損失數額已達到玩忽職守刑事立案標準,則應當認定該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同時,還應注意區分工作失職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指公職人員由于業務水平不高或者工作經驗不足,從而決策失誤、工作失誤,導致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
另一方面,因果關系的強度也是區分工作失職與過失型瀆職犯罪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從黨內法規及刑法的具體規定來看,不僅要追究直接造成危害結果的直接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還要追究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間接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事實上,在工作失職和過失型瀆職犯罪中,我們追究的是有相應職責的公職人員,通常都表現為間接因果關系,具有間接性和多層次性特點。因此,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度也是區分兩者的重要參考。簡單來說,在辦案實踐中我們首先需要調查哪些失職、瀆職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如果失職、瀆職行為符合黨內法規規定的違紀行為樣態,行為與結果具有關聯性,就可以認為該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追究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但是,在辦理過失型瀆職犯罪案件時,需要進一步判斷瀆職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緊密而內在的關聯性、是否具有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的介入因素,還需要考慮管理服務對象是否故意犯罪等。
工作失職與過失型瀆職犯罪是我們實踐中最為常見,卻也非常復雜的案件。只有正確區分判斷兩類案件,才能不斷提升紀檢監察機關精準辦案能力,實現“三個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