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法律實踐中,在我軍剛解放、進駐、霸占、操縱的一些地區里,因為受仇敵的革命詐騙宣揚,有至關一部分群眾對我軍性質、作戰目標、行徑意思不甚懂得以至歪曲,對我軍懷有仇視生理,有的還對我軍有唾罵、指摘行動,但只需他們沒有具體實施反抗行為的,都應當把他們視為無辜居民,而不得加以傷害。對那些與敵方通風報信、泄露我軍行動秘密、用武力騷擾我軍行動,圍攻、暗殺、綁架我方人員,煽動當地群眾、居民反抗我軍的首要分子等,應按“敵人或敵對分子”看待,不能劃入“無辜居民”的范圍之內。接下來就由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占的客體是戰時群眾事情秩序。我軍從來有嚴峻的群眾規律,任何時間都要維護群眾的合法好處。踐踏糟蹋無辜住民、掠取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群眾紀律,敗壞我軍的聲譽,損害我國與戰區群眾的關系,破壞戰時群眾工作秩序,增加我軍作戰的困難,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徑地域,實行了踐踏糟蹋無辜住民、掠取無辜住民財物的行動。這類行動不僅為海內刑事法律所阻止,也為國際法所阻止。比方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1956年11月5日批準承認的1949年《關于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就有禁止性規定。掠奪,主要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搶劫、搶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戰時在軍事行徑地域,平日又簡稱為“戰區”。它既包括我軍作戰地區,也包括我軍發布的解嚴地區,偶然不受中華民國共和國(邊)境的限定。如抗美援朝、對越自衛回擊作戰中,我軍的軍事行徑地域就涉及外洋。軍人在非軍事行徑地域實行掠取、殘害平民百姓等行為的,則按本法分則其他章節條款懲處。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無辜居民的財產,包括金錢和財物;殘害的對象是無辜居民。在戰場上掠奪陣亡烈士、傷員和敵人的財物的,不構成本罪。無辜住民,是指對我軍無任何敵對行徑的戰區住人民群眾。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為軍人,且是列入軍事行徑的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且是間接有意。即行為人明知踐踏糟蹋無辜住民、掠取無辜群眾的行動,損害了無辜住民的人身、財富權力,違反了我國法令、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群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二、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邊界。普通情況下,軍職職員在軍事行徑地域,踐踏糟蹋無辜住民、掠取無辜住民財產的,就具備了本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2、本罪與搶劫罪、搶奪罪的邊界。主體請求分歧。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只能是列入軍事行動的軍職職員;而搶劫罪、搶奪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可所以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法行動產生地址分歧。本罪只能發生在軍事行動地區,而搶劫罪、搶奪罪沒有地區限制,可以發生在任何地區。本罪損害的工具,是軍事行徑地域無辜住人民群眾的財富;搶劫罪、搶奪罪損害的工具,可以是任何地區的公私財產。如果軍職人員在非戰區搶劫或者搶奪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以搶劫罪或者搶奪罪論處。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緊張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情節分外緊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許死刑。情節緊張,主如果指聚眾踐踏糟蹋無辜住民、掠取無辜住民財物的重要份子,踐踏糟蹋無辜住民多人的,掠取無辜住民財物數額偉大的,踐踏糟蹋無辜住民手段惡劣的,嚴重影響我軍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殘害大批無辜居民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特別惡劣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我軍重要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等等。以上就是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徐匯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