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軍情罪的行為是隱瞞、謊報軍情。這里的隱瞞軍情是指將應當向首長、上級報告的軍事情況隱瞞不報。謊報軍情是指用編造或者篡改的軍事情況欺騙首長、上級。上述隱瞞軍情與謊報軍情是選擇性行為,實施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兩者同時實施,例如隱瞞了真實的軍情而又謊報了虛假的軍情,也不構成數罪。接下來就由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隱瞞、謊報軍情罪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拒絕傳遞軍事命令或者虛假傳遞軍事命令罪之間的界限
這種犯罪與拒絕傳遞軍事命令或者虛假傳遞軍事命令罪之間的界限。本罪與拒傳、假傳軍令罪的對象相同。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在同一條款中規定。所以要特別注意區別。它們之間的區別:
1、主要要素不同。隱匿、謊報軍事情報罪的主體一般是擔負偵察、通信、電報等任務的軍人,但也包括執行作戰任務的其他軍人。拒絕、錯誤傳達軍令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參加戰爭并負有傳達、發布命令任務的軍事人員。
2、客觀發展方面進行不同。隱瞞軍情罪表現為故意將真實的軍事教育情況掩蓋起來,不報告給上級,從而影響造成嚴重危害的。謊報軍情罪主要表現為編造虛假軍事情報,從而使上級部門領導管理機關工作難以得到準確分析判斷敵情,給作戰利益問題帶來一定損害;假傳軍令罪主要表現為發布或傳達虛擬的或不真實的命令,給作戰利益關系造成社會危害的。
二、本罪與戰時網絡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騙人罪是指戰時造謠使軍隊不穩定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不同科目。虛假報告軍事情報罪的犯罪人一般是具有傳遞和報告各種軍事陣地的具體義務的人。戰時虛假信息罪和虛假信息罪可以由任何參戰人員構成。
2、客觀要素不同。謊報軍事情報罪是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謊報軍事情報行為,而戰時造謠罪是在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主要指在裝備、士氣、戰績、傷亡等方面傳播的各種謠言,吹噓敵人,貶損我軍。
三、這一罪行與丟失武器裝備罪之間的界限
隱瞞軍事情報罪和遺失武器裝備罪都具有隱瞞軍事情報罪的特點。此外,武器和裝備的損失本身屬于軍事情報,特別是重要武器和裝備的損失,例如隱瞞武器和裝備的損失,以混淆可能的隱瞞軍事情報罪與武器和裝備的損失罪。這兩類犯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為主要發展特征,而遺失武器技術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為主要通過特征,不及時報告不僅僅是遺失武器裝備企業是否可以構成一個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沒有單獨成為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環境方面的主要工作特征。
2、隱瞞軍情的行為人自己并不具有一定問題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技術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人來說就是信息遺失武器系統裝備的行為人。
3、隱匿軍事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丟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
四、處罰
因戰斗、戰斗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對于我們遺失武器技術裝備后不及時報告的,一般不能以自己隱瞞軍情罪論處,除非已對作戰環境造成了影響嚴重的危害,如果可以繼續以遺失武器系統裝備罪論處,將造成一個明顯的罰不當罪,才可考慮對其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以隱瞞軍情罪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所謂致使戰斗、戰役遭受到了重大經濟損失,在司法社會實踐中,主要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進行重大傷亡,武器技術裝備、軍事基礎設施和軍用企業物資管理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等。以上就是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隱瞞、謊報軍情罪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徐匯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