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物罪作了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具體內容請跟隨徐匯刑事律師一起來了解。
一、《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企業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大量私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應或僅被罰款。
司法、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向個人集體分配沒收財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正案)(節選)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開列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作為證據的實物隨案移送,不適宜移送的名單、照片等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對于法院可以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務管理及其孳息作出分析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有關機關應當按照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 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
三、《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管理處罰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修正)(節錄)
第五十三條非法沒收的財產,除應當依法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進行關于中國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通過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年9月16日最高發展人民檢察院發布)(節錄)
(十一)私分國有企業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的大量行為。
國有資產總額超過十萬元的,應當立案。(12)私分和沒收財產的情況(第396(2)條)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管理機關、行政部門執法機關對于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學生個人的行為。
涉嫌非法分配沒收財產,累計處罰金額十萬元以上的,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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