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收到開庭傳票后下落不明的,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問:因經濟糾紛,甲以乙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于開庭3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但乙在收到開庭傳票后下落不明,此時人民法院是否仍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ㄒ唬┢鹪V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ǘ┌l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ㄋ模┻m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ㄆ撸┢渌灰诉m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本條第一項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其理由在于簡易程序能夠及時解決簡單的民事案件,方便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辦案,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的目標。《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進而會造成審理拖延,不符合簡易程序快審快結的特點。但被告收到了開庭傳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達開庭時間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上海虹口法庭程序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