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王某某盜竊罪刑事律師辯護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執行案例。
【案件詳情】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9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靜安區長興路XXX號D咖啡精品學生青年公寓,趁同住一室的被害人袁某某不在,竊得其放置于房內的灰色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臺(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88元)。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經電話傳喚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某某北京暫住處追繳到了失竊電腦并發還被害人。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律師辯護】靜安區緩刑律師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無犯罪前科,且贓物已發還被害人,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采納辯護人靜安區刑事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相關辯護意見。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