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私自將財富用于執行尚未被見效法令文書肯定的其余債權,以致見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應認定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執行人款項支出系正常生產經營或合理生活支出,且已向人民法院報備的除外。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被執行人以有其余財富可供施行為由拒不配合執行的行為性質。當被執行人有數個可供施行的財富,人民法院在措置此中一項財富時,被執行人以還有其余可供施行的財富為由拒不合營人民法院對該項財產的處置或者隱藏、轉移該項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可認定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查封、拘留收禁、解凍的財富代價大于被執行人債務金額的,被執行人處置其他財產的行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礙執行公務但還沒有造成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定性。
關于以暴力、要挾要領障礙施行職員進入施行現場或許聚眾哄鬧、打擊施行現場,對施行職員舉行凌辱、圍攻、拘留收禁、毆打,或許毀損、掠奪施行案件資料、施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等。
尚未達到2015年《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尚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符合妨害公務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以符合各該構成要件的罪名定罪處罰。
依法查處黑惡權勢等干擾。發明黑惡權勢等滋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從嚴懲處。對為拒執犯法行為人充任“保護傘”的國度構造工作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查處。
統一行動觸犯數罪名的處理。被執行人統一行動同時觸犯拒不施行訊斷、裁科罪、妨礙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搶奪罪等多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罰。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辦理拒不施行訊斷、裁定相干案件時,應該思量拒不施行行為人的客觀心態、拒執行動具體表現、情節、造成的后果,綜合判斷,注意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在辦理拒不施行訊斷、裁定案件過程當中,應該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關于經人民法院移送后備案偵察的案件,犯法嫌疑人主動執行或許幫忙施行訊斷、裁定,確有改過體現且未造成其余緊張前因的,經與人民法院相通后,公安構造能夠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后果的,經與人民法院溝通后,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前,被告人自動履行或者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