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進行執行”是指負有執行中國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義務教育的人一個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務的全部信息或者其他部分國家財產,或者學生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在判決、裁定確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全部工作或者通過部分農村義務。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判決、裁定不可執行”的判斷標準
在立法解釋中,“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是指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致使人民法院執行機關不能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判決、裁定的內容,不僅包括所有判決、裁定不能執行,而且包括部分判決、裁定不能執行; 不僅包括判決、裁定的最終執行,而且包括判決、裁定的暫時執行。
二、“以致施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判斷標準
法律說明中“以致施行事情無奈舉行”是指行為人經由過程實行妨害執行工作的種種行為,造成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正在開展的執行工作被迫停頓下來,既包括短時間無法開展正常執行工作,也包括較長時間內無法開展正常執行工作。
三、“以顯然不合理的廉價轉讓財產”的判斷標準
立法說明中“以顯然不合理地廉價讓渡財富”是指被執行人讓渡財產價格沒有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格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情形。
四、情節分外嚴重的判斷標準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劃定的情節分外嚴重情形是指:
1、負有施行責任的人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數額達500萬元以上的;
2、負有施行責任的人拒不施行法院訊斷、裁定,以致債權人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極其嚴重后果的;
3、負有施行責任的人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領取米飯錢、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用度、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等判決、裁定,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死亡,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以罰款或拘留為構罪前置前提條目的理解
對2015年《法律說明》第二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擁有謝絕呈報或許虛偽呈報財富情形、違背人民法院限定高消費及無關花費令等拒不施行行動,經采用罰款或許拘留等逼迫步伐后仍拒不施行的”。
此種“罰款或許拘留等強制措施”應當理解為被執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已作出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不以對被執行人實際執行罰款或拘留等強制措施為必要。
“仍拒不執行”應當理解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前述拒不執行行為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拒不執行行為。法律說明中劃定的其余情形,不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為構罪的前置條件。
六、罰款、拘留等施行文書的投遞標準
審訊步伐中,被執行人在投遞地點確認書中確認的投遞地點,適用于施行步伐。施行步伐中已按審訊步伐確認的投遞地點間接投遞或郵寄投遞財富呈報令、限定花費令、拘留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施行文書,此中,間接投遞的,文書留在該地點之日為投遞之日。
郵寄投遞的,簽收之日為投遞之日;被執行人拒絕簽收或者因被執行人離開該地址而未能簽收的,文書被退回之日可視為送達之日。審判程序中未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送達地址的,執行程序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進行送達。已按上述規定送達執行文書,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可以作為認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據。
對被執行人車輛被人民法院查封,經人民法院關照施行仍拒不移交該車輛給人民法院,以致訊斷、裁定無奈施行,應認定被執行人組成拒不施行訊斷、裁科罪,并同時觸犯非法措置查封的財富罪,從一重懲罰。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被執行人提出車輛非其所有或曾經抵債給第三人,但未經案外人貳言步伐、訴訟步伐審查確定的,仍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名下車輛。涉案車輛未實際扣押的,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