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真如刑事律師提出為進一步推動提高執行工作財產查控處置質效,強化對執行權運行的制約監督,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服務保障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明確、具體,情況緊急的,執行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執行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條 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提供北京市以外地區的財產線索,執行部門認為確有需要以委托方式進行調查、控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執行事項委托平臺發起委托。發起委托后,承辦法官應當及時與受托法院進行溝通,推動委托事項盡快辦理。
第三條 執行部門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輪候查封的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的,執行部門應當及時向首先查封法院發送商請移送函。
第四條 真如律師提示執行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財產的特點,探索財產分類分級定價模式,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切實提高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效率。執行部門應當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議價不能或者不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委托評估的,處置房產或者機動車,可以優先采用定向詢價或者網絡詢價的方式確定參考價,估值在一萬元以下的財產,可以優先采用合議庭參照市場價值的方式確定參考價。
第五條 全市各法院應當設立財產線索接轉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受理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可以通過現場提交書面材料、郵寄、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向財產線索接轉中心提交財產線索。
第六條 財產線索接轉中心應當在登記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財產線索移送承辦法官核查處理。承辦法官收到財產線索的,參照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小程序、智慧執行APP、12368專線、電話、短信等方式向承辦法官提交財產線索的,承辦法官應當在收到財產線索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財產線索接轉中心登記備案。
第七條 執行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北京法院執行辦案系統發起點對點查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總對總查詢。點對點查詢范圍應當包括北京市公安局、住建委、規自委、民政局、銀行、公積金中心等。總對總查詢范圍應當包括人行、銀行、網絡資金、不動產、車輛、證券、保險、工商總局、民政、稅務信息等。經線上查詢反饋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無法線上采取控制措施的,應當在收到反饋結果后三個工作日內啟動控制措施。
第八條 線上查詢結果反饋后,執行部門應當立即將查詢結果與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比對,如發起線上查詢后十五日未反饋結果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財產線索開展線下調查,發現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條 執行部門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后異議期滿或異議依法處理完畢后十日內發布網絡司法拍賣公告。
第一次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第二次拍賣、變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
第一次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第二次拍賣、變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條 拍賣財產每次流拍后,執行部門應當于十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執行部門應當于流拍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發布拍賣或者變賣公告。財產經拍賣或變賣后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
第十一條 執行部門裁定拍賣、變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對不動產的交付具有騰退困難的,應當在做好安全、穩定工作同時,積極采用訓誡、罰款、司法拘留、追究拒執罪等方式推進不動產騰退交付工作。
第十二條 執行部門應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助力財產查控工作,在用好用足網絡查控系統各項功能的同時,實現對財產查控關鍵節點的實時監管、自動督辦,促進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執行辦案質效。
第十三條 執行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集約管理的優勢效能,將財產查控等事務性較強的工作,統一交由專門團隊集約化處理,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 普陀區刑事律師認為執行部門應當堅持因院制宜、規范執業、防范風險、優勝劣汰的原則,建立完善司法輔助工作機制,將財產調查、財產處置中的部分事務性工作委托社會力量辦理,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在財產線索查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提升查控質效。
第十五條 全市各法院應當將規范財產查控處置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建立自查工作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第十六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貫徹落實本意見的監查力度,發現存在違反本意見情形的,應當啟動一案雙查,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上海普陀區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