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當時正在鹽城某中央空調旗艦店做銷售,為拓展業務其以微信傳送的方式從蔣某某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交易信息(包括小區名稱、樓號、房號、業主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單價、總價、貸款等信息)1108條。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對象為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審慎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種類;認定財產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信息用途等綜合予以考量。
1.公民個人信息為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行動軌跡等。在案件審查中,不能簡單以符合其中一項或幾項內容即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如僅僅有姓名、學歷、婚姻狀況,顯然是無法具體識別到公民個人。案件審查中,應當加強對涉案信息內容的判決和甄別,對信息中的多項內容綜合分析判斷確定是否屬于足以識別公民個人身份信息。
在工商年檢、企業公示、商業推廣等工商業經營管理活動中,企業信息往往是公開的狀態。公開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聯系人等姓名、學歷、聯系地址、電話號碼等諸多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內容,而上述信息是公開可查詢、可獲取的。公開可獲取的原因,一方面是社會經濟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企業自我推廣的需要。因此,在案件審查中,不能簡單作出歸屬于刑法調整的公民個人信息范疇,而是應當綜合對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通過微信傳送的方式從蔣某某處非法獲取相關信息1163條,經審查其中涉企和法人相關信息17條,該17條信息不應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應予以核減。
2.涉案信息應認定為何信息種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不同類型的公民個人信息及被侵害后會產生的危害后果,分別設置了50條、500條、5000條的入罪標準。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即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認識、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即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需要對信息種類進行區分后再結合數量標準,才能判斷是否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對于本案中涉案的信息應如何認定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涉案信息應認定為一般公民個人信息。本案中,行為人獲取的相關信息確實較為具體,符合“財產信息”的一般特征,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進行空調銷售的推銷,并非用于實施針對人身或者財產的侵害行為,故對其適用一般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準更為妥當。根據上述要義,結合本案分析,被告人徐某某以及上線蔣某某發送相關財產信息的目的均是為了進行空調銷售的推銷,并非用于實施針對人身或者財產的侵害行為,對其應適用一般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準,故應認定為一般公民個人信息。
第二種觀點認為涉案信息應認定為高度敏感信息。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與人身、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系高度敏感信息?!督忉尅返谖鍡l第一款第三項將入罪標準設置為五十條以上,由于該定罪門檻較低,故對此類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應嚴格限縮解釋,僅限于該列明的四種,不應作擴大的解釋與理解。其中,對前三類信息的認定實踐中比較容易掌握,對財產信息的理解,應參照前三類信息,從信息獲得的難易程度、安全性、隱私性進行分析認定。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當時系中央空調銷售員,為了業務銷售需要,獲取了樓盤業主的信息,其信息來源與其他裝飾公司人員,從信息的獲取渠道和途徑及難易程度來看,明顯與行蹤軌跡、通信內容不具有相當性。同時,此類信息的形成主要還是公民個人買房時提供填報形成,而非需要通過特殊部門或專業手段形成,故此類信息的隱蔽性也與前述類型相比較弱。因此,涉案信息更符合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公民個人財產安全的信息的定義。
第三種觀點認為涉案信息應認定為交易信息。理由如下:第一,主客觀一致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當時系中央空調銷售員,其為了業務銷售需要,獲取了樓盤業主的信息,涉案的信息來源于其他裝飾公司人員,從信息的獲取渠道和途徑及難易程度來看,明顯與行蹤軌跡、通信內容不具有相當性。第二,涉案信息的形成主要還是公民個人買房時提供填報形成,而非需要通過特殊部門或專業手段形成,故此類信息的隱蔽性也與前述類型相比較弱。第三,涉案信息客觀上含有財產信息的內容,但被告人徐某某獲取該信息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實施與被害人相關房產有關的財產性犯罪,僅是為了空調銷售的推銷。涉案信息表面上是財產信息,客觀上是交易信息。
普陀刑事律師同意第三種觀點。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為了空調銷售推銷,從裝飾公司人員蔣某某處獲取了樓盤業主的小區名稱、樓號、房號、業主姓名等信息。被告人徐某某獲取該信息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實施與被害人房產有關的財產性犯罪,僅是為了用作空調推銷,相關涉案信息雖然具有財產信息的“外形”,但客觀上應認定為交易信息。
3.公民個人的數量認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不重復計算。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累計計算。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司法實務中關于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計算的主要問題就是去重和去偽??梢姽駛€人信息的內容也會影響最終數量的認定。如果是沒有信息內容的信息,在計算數量時應進行核減。如只具備一些基本的個人信息,但是欠缺某些特定信息,此種信息不能簡單予以核減,而應該結合案情決定是否能計入一般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中。如果信息的內容不具有指向性的信息,不能發揮識別作用,應在計算數量時予以扣除。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通過微信傳送的方式從蔣某某處非法獲取相關信息1163條,經審查其中重復信息18條,應從總數中予以核減;經審查具有空白信息及不完整信息20條,亦應從總數中予以核減。 上海普陀信息犯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