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再次重申,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員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三是依法合用拘留、罰款。相干法令和法律說明劃定了單元被執行人有以暴力、要挾或許其余要領障礙、阻礙、順從施行行動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拘留、罰款作為傳統強制措施,具有較高的威懾力。下一步,我們將著重要求和督促各級法院依法用足罰款、拘留措施,充分發揮其震懾作用。
四是依法采用限定入境步伐。《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步伐多少題目的說明》第三十七條劃定,被執行工資單元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首要負責人或許影響債權執行的間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五是嚴格襲擊拒執犯法。單元被執行人拒不施行訊斷、裁定的,除了對單元判處罰金外,還要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其余義務職員判處科罰。
針對拒執罪“備案難”的題目,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對于審理拒不施行訊斷、裁定刑事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拒執罪的追訴模式由單一公訴模式改為公訴、自訴并行模式,規范、暢通了自訴立案渠道,有利于便捷高效地打擊拒執罪。
經由“基礎解決執行難”三年攻堅,天下法院施行事情取得了龐大效果,基礎形成為了反躲避施行的低壓態勢。為牢固“基礎解決執行難”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對于深化施行革新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看法——國民法院施行事情大綱(2019—2023)》明確提出,針對緊張限制和影響施行質效的凸起題目,持之以恒開展反悲觀施行、反躲避施行、反順從施行等整治行徑,將專項管理請求轉變為長期性、常態化工作機制。
針對規避執行行為,選擇重點案件,采取內外聯動、上下聯動等手段查明事實,依法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等方式予以懲戒,全面壓縮規避執行行為的存在空間;加強對濫用異議權、訴權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明確濫用異議權、訴權拖延、規避執行的處罰程序和標準;研究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具體形式,有針對性地完善財產追回等制度。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研究力度,積極探索,積累經驗,做好落實工作。
在對于《說明》的答記者問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表述為:《說明》劃定的是先本后息準繩。然而,此處的“先本后息”并不是指本金與本錢之間的了債次第,而是指見效法令文書肯定的款項債權與拖延執行利息之間的清償順序。
此處的“本”應當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包括借款本金、一般債務利息、實現債權相關費用等裁決債權,“息”則是指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產生的懲罰性質的利息。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限制出境措施對于防范被執行人通過逃往境外的方式逃避執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直以來出入境的限制條件較多,使得采取此項措施的效率較低。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盡快建立限制出境網絡化操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