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上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接下來就由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及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3)用于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4)用于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5)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視為本條規定的“銷售”。
2、根據2001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罪定罪處罰。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3、根據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商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通過其他問題嚴重影響后果的,應認定為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進行健康發展造成企業嚴重危害”。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造成病毒性肝炎、多人重傷、三人以上輕傷等不可治愈疾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材、死亡、重度殘疾、感染艾滋病毒、三次以上重度傷害、十次以上輕度傷害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視為“特別嚴重情節”.醫療機構或者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購買、使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定罪處罰。的行業技術標準”。以上就是徐匯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及司法解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徐匯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