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解答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銀行流水是賭博資金流向的,銀行流水可以作為賭博罪量刑的參與證據(jù)之一。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shù)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shù)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