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訴合一后,批捕階段辯護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顯。能在批捕階段說服承辦檢察官不批捕,就等于說服了公訴人。批捕階段的承辦檢察官往往不愿意和辯護人當面溝通,那么,辯護人在與檢察官電話溝通時,應該掌握哪些原則和技巧?在短短的幾分鐘時間里,檢察官希望聽到辯護人說什么?辯、檢之間如何實現有效溝通?
1、承辦檢察官愿意聽取辯護人的真知灼見
員額制改革的核心,是辦案責任終身制,承辦檢察官肯定不想辦錯案,絕對愿意聽到辯護人的真知灼見。此時,辯護人不應把檢察官視為立場對立的控方,在闡述辯護觀點時,應當全面、徹底,不宜“藏著、掖著”。
2、分析、預測證據體系
批捕階段,辯護人無法閱卷,但是辯護人應當做到“眼中無證據,但心中有證據”。即辯護人要有證據預測能力。比如,在會見時,嫌疑人說自己尚未簽署鑒定意見告知書,但不代表偵查機關沒有啟動鑒定或不打算鑒定,有可能是正在鑒定中。辯護人通過分析嫌疑人的無罪辯解,預測證據體系,認為嫌疑人的無罪辯解的邏輯是成立的,才能提出無罪辯護觀點。辯護的宗旨是“有理說理,無理求情”,但是這個理,是在全面分析、預測證據后的公理,不是偏聽偏信的歪理。
3、掌握好溝通的時機
一般來說,偵查機關會在嫌疑人被刑拘后的第7天或第30天之內報捕,相應的檢察院會在第14天或第37天之內決定是否批捕。但是,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并不是一定會把期限用滿、用足。
比如吳簽涉嫌強奸案,是在刑拘后的第16天被檢察院批捕的。這種情況顯然是偵查機關沒有用滿30天的刑拘期限就報捕了。所以,辯護人應當密切追蹤案件的程序走向,一旦偵查機關報捕,辯護人應當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建立溝通。
4、明確事實基礎
批捕階段的辯護,有時會處于“雞同鴨講”的狀態,為什么呢?因為辯護人無法看到偵查機關的《提前批準逮捕書》,無法了解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如果辯護人僅聽取嫌疑人的辯解,就得出“案件事實”,可能就會與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情況大相徑庭。比如某強奸案,嫌疑人辯解男女雙方在半小時內連續發生了2次性關系,第一次女方有抗拒,第二次是女方主動的,而偵查機關在報捕時認定雙方僅發生了一次性關系,即女方抗拒的那一次。在與檢察官溝通時,辯護人應當全面、客觀梳理案件情況,雙方盡可能在一個頻道上,這是辯、檢建立有效溝通的前提和基礎。
辯:你好,請問你是某某案件的承辦人嗎?
檢:是的。
辯:請問你已經審查過案卷材料、已經提審過嫌疑人了嗎?
檢:已經看過、提審過了。(如果檢察官還沒有閱卷、提審,建議雙方約定時間,等檢察官閱卷、提審后再溝通)
辯:我通過會見嫌疑人、與偵查機關溝通,我這邊了解到的案件基本情況是...............(簡要陳述案件經過,建議事先畫好“案件時間軸”,按照時間先后順序進行陳述)。如果你認為我陳述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報捕認定的情況相差不大,我將以上述案件情況為基礎,陳述辯護意見,你看可以嗎?
檢:可以,你說(如果檢察官說案件情況偏差較大,辯護人應當說明辯方這樣認定案件情況的理由,比如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多次說過“二人發生過兩次性關系”這樣的話,建議檢察官可以審查一下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5、帶上實物,眼見為實
偵查機關報捕時,報送給檢察院的是紙質案卷,一般來說很少移送實物證據。比如,一宗非法經營IQOS煙彈案,上海靜安律師從案管中心獲得檢察官的姓名、電話后,發現是一位女檢察官。上海靜安律師得知偵查機關報捕時沒有移送煙彈實物、于是在與檢察官面談時,上海靜安律師帶了煙彈實物,現場拆解煙彈,講解煙彈結構,否定煙彈屬于煙草制品,印證煙彈嫌疑人主觀上并不明知煙彈屬于煙草制品的辯解。一宗涉嫌銷售假冒蘋果airpods耳機案,上海靜安律師預判檢察官可能也沒有見過涉案的耳機實物,于是,我們將涉案的4款耳機與手機連接的情況拍攝了視頻,提供給檢察官。
6、用案例加強說服
一些新類型案件,在是否構罪、定性等方面,其實司法機關也“吃不準”。偵查機關會用此類案件在某地已有有罪判例,來加強指控,說服檢察官。天下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辯護人要對控方判例作細致分析,同時加強收集辯方判例。比如挖掘控方案例中認定的事實細節與本案事實存在的差異點,從事實基礎上減損、否定控方判例的參考價值。對于辯方判例,不局限于生效判決,一些當地在辦的類似案件,如果出現不批捕的,也具有參考價值。
7、電話、當面溝通,不宜復述書面辯護意見
電話、當面溝通,盡可能不要重復書面辯護意見的內容。書面辯護意見比較全面,而電話、當面溝通,應當畫龍點睛,直擊要害,表明立場,引起檢察官的共鳴。
比如某失火案,嫌疑人租賃的房屋,電線短路起火,火勢蔓延,燒毀了半個古鎮,損失過億。我們了解到偵查機關指控的邏輯是“誰使用、誰負責”。嫌疑人雖然不是房主,但作為房屋使用者,未盡日常檢查電線的義務,就應當為失火承擔責任。在與檢察官當面溝通時,我們強調:誰使用、誰負責,會不當加重使用者的消防義務和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