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英的母親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該拆遷范圍內。拆遷公司具體負責拆遷的人袁德春(39歲)為達到拆遷目的,多次帶領眾多拆遷人員到61歲的李克英家中,“辱罵、威脅李克英及其女兒”,砸壞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燒其家門前的木柴。李克英的女兒劉某英等人曾報警,但仍無濟于事。未達到目的的賈某某又追到劉某英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強力膠水將劉某英家中防盜門鎖眼堵住,致劉某英家人須從窗口爬進爬出。
2017年5月30日上午,賈某某帶領9名拆遷公司人員再次來到劉某英家,要求與應某或劉某英“商談”拆遷事宜,因家中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對拆遷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為有厭惡和畏懼心理,劉某英不敢開門讓賈某某等人進屋。賈某某等人就一直在劉某英家門前辱罵、砸門,并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劉某英的兩個弟弟(另案處理)得知情況后,分別持菜刀、鐵锨趕至劉某英家門口保護姐姐,并與拆遷公司人員發生爭執。在室內的劉某英以為弟弟已經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擔心弟弟吃虧,隨即擠開防盜門,持菜刀向著站在門口的賈某某頸部、頭部猛砍數刀,致賈某某當場死亡。
日前,上海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英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同時認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采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劉某英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并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劉某英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判處劉某英有期徒刑8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萬元。面對暴力拆遷,劉某英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還要承擔數額較大的民事賠償。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推翻了一審法院對劉某英作出的“犯故意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高級法院將案件定性為“犯故意傷害罪”,劉某英被判有期徒刑5年。”
靜安區刑事犯罪律師認為這個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某些部門、某些拆遷公司應當警醒,私權利不可侵犯,否則不會是雙贏的結果。社會應該尊重別人的私權,把別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樣重要。應該倡導對個人利益的承認與保障,個人利益只能通過交換而取得,也只有這樣才能增加社會財富。宣揚對私利的保護,才能最終既保護拆遷戶的利益,也保護房產商的利益。拆遷戶的私產應該說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府不能進”,房產商更不能進。
你要拆遷,只能用公平、對等的談判達到自愿拆遷。當然,根本的解決還得靠法律制度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征地拆遷中,暴力強拆事件屢見不鮮。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暴力強拆案件,認定以斷水、謾罵、強行闖入住宅等方式逼遷的拆遷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對包括張某在內的拆遷人苛以刑事處罰。事實上,暴力拆遷手段多樣,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也不止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靜安區刑事辯護就帶大家看看暴力強拆可能犯哪些罪。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
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非法破壞財物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人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的,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尋釁滋事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有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四、侮辱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遷人或其他人的,應當以侮辱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方強行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或者進入被拆遷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六、故意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故意造成被拆遷人或其他人輕傷以上的,如故意毆打被拆遷人至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故意殺人罪
拆遷過程中,若發生暴力沖突,拆遷人殺死了被拆遷人或其他人,則應當認定拆遷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非法拘禁罪
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限制被拆遷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自由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報復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違法行為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或構成報復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該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靜安區刑事辯護提示大家:遭遇暴力強拆不要慌,一定要及時報警,并做好取證工作,為后期依法維權做準備。切不可以暴制暴,生命安全是一切的基礎。 上海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